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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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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類

更新日期:109-03-31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申請要件疑義
  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附件6「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規定:「一、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二)本人或親屬(父母、繼父母……、配偶、子女)罹患重病或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殘障手冊者。二、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二)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有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巡佐及警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規定如下:

一、

優先核調人員:

(一)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非調地不足以解決。

1.

身心障礙子女接受特殊教育,須就近照顧者。

2.

配偶亡故且有子女尚在國中學齡(含)以下者。

3.

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均年逾75歲者。

4.

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查證屬實者。

(二)

本人或親屬罹患重病,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具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三)

本人或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殘障(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

其餘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與一般請調人員按1(一般性特困):1(一般請調)比例存記,並依存記順序核調。但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之積分較一般請調人員為高者,不按比例,由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排序在前。
查據台端來函,令堂因病過世,因無其他兄弟姊妹,希請調返鄉照顧令尊1節,尚與上開特殊困難請調要件未合。至上開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所稱「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查證屬實者」,本署例均以員警因執行職務受傷者為適用對象,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