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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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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發布日期:112-08-22

發布單位:警政署行政組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修正案
一、背景說明:
  1. 過往警察勤務未律定超時服勤上限,致外勤主管人員、值宿所員警、刑事單位服勤人員每月超時服勤時數多超過100小時;又因部分同仁更換班次僅間隔8小時,致睡眠時間不足造成員警精神不濟,嚴重影響執勤安全及勤務效能。為保障同仁權益,內政部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核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自本(112)年1月1日生效並要求各警察機關遵行。
  2. 然施行期間同仁反映如內勤人員執行重大勤務未能獲得相同補償、責任制之主管或刑事人員超時服勤時數過高未獲補償、基層員警末班處理事故難列入服勤時數、值宿所人力有限難予依法調度,或協助深山蒐救、陪同警衛對象出國多日之勤務人員,無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等,即著手研修本要點。
二、辦理情形:
  1. 考量警察機關任務分配及工作性質殊有差異,為求周延,署長特指派陳警政委員博珍率業務單位,前訪相關警察機關21處並召開座談會議60餘場次,廣蒐各警察機關意見後,由李主任秘書政曉於本年6月8日召開專案會議研議。為維護員警健康權並兼顧治安需求,各警察機關均建議宜在影響程度較為輕微之範圍內,朝「必要性原因」、「有條件」、「逐月管控」方式,適時調整超時服勤時數,刻持續研議辦理中。
  2. 未來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勤務審核機制,利用勤務審核會議廣納同仁意見取得共識,發揮整體勤務效能,兼顧同仁健康及治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