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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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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查詢(FAQ)

發布日期:112-08-22

發布單位:警政署行政組

「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4點「必要時」如何定義
有關「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各警察機關編排超時服勤時數,以二小時為度;必要時,最多以延長二小時為限,並應將增加超時服勤時數陳報分局長......核定。」所指「必要性」屬行政裁量權範圍,由各警察機關依轄區治安狀況、勤務需要等因素,排定上班時數。由於每日狀況非均一致,本署規定「必要時」,即要求各機關於勤務編排時,應認真審慎以符合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