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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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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查詢(FAQ)

發布日期:112-08-22

發布單位:警政署行政組

有關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休息時間疑義案
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時數,係由機關(構)因應全年無休之勤務特性及整體人力調度需要,預為排定人員依序於不同時段輪替工作,形成輪班輪休人員每日辦公時數有挪移調整之情形(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五條說明三),爰不應以勤務分配表之更換作為班次認定。

輪班輪休人員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係指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次班次出勤之連續休息時間,如有加班之情形,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參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說明);另跨日為一班次,係指如當日連續服勤跨越翌日,此辦公時間之認定應屬當日(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六條逐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