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客問
更新日期:109-01-09
發布單位:警政署行政組
一、
申請書二、
申請廠商負責人資料卡三、
產品中文說明書四、
產品測試報告(須經政府機關測試)五、
申請廠商之公司執照影本六、
申請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七、
許可公司工廠登記證影本八、
附產品樣品(各乙枝)一、
核發同意函二、
副知經濟部及該管市縣(市)政府一、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
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強姦或擄人勒贖,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
受流氓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或涉案審理尚未結案者。四、
最近三年內犯第一、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五、
無行為能力者,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及精神異常者。六、
曾有吸食毒品或速賜康等麻醉藥劑以外之迷幻藥物之違警行為尚未取得勒戒斷癮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