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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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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2-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壹、修正目的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1年12月18日訂定發布,迄今已修正5次,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國家全社會韌性,使民防人力動員編組、訓練能更即時應變突發事故或動態性變化之災害,以發揮民防力量之自衛、自救能力,守護社會安全及秩序,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係參考現行民力運作架構及災防因應、突發事故應變之實際需要,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之民防總隊下設之大隊(隊),修正部分編組架構、增加編組成員範圍及部分任務,使民防總隊組織架構健全完整,以全面提升民防韌性。
二、依據民防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之機關(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者,其編組及訓練方式,準用特種防護團之規定辦理,以增進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韌性。
三、為強化民防團隊運行、擴大民力運用及充實民防人員訓練能量,本次修正案增加民防團隊訓練應訂定計畫,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項目、訓練補貼及核發標準等規定,並增加民力任務隊幹部訓練時數,以精進民防團隊訓練品質,兼顧民防人員權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已依規定回復人民意見,並部分參採調整本辦法第30條新增第3項規定。
 
  • 聯絡人
    林警務正
  • 聯絡電話
    02-235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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