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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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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5-1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現行殺傷力基準係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之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能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無關。」以彈丸能夠穿過人體皮肉層作為殺傷力基準,實務上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每平方公分作判斷。本次修法將殺傷力基準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實務上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每平方公分以上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並取其彈丸單位面積動能值作為認定基準。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本案預告期間民眾建議:殺傷力以彈丸穿入人體皮肉層作為標準缺乏明確性。殺傷力應達到能造成傷亡動能為基礎,並能以科學儀器精確測量。
二、機關處置:預告期間民眾反映,彈丸能穿入人體皮肉層作為標準缺乏明確性。爰將原殺傷力基準二點合併,並參考我國鑑識實務殺傷力鑑定方式,修正如下: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以符明確。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黃翊豪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發稿單位:警政署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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