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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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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10-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壹、修正目的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99年1月6日發布施行後,曾於105年6月21日修正1次。本次修正係配合校內場地設施更名及反映管理成本,增列應徵收使用規費之範圍,並檢討修正收費基準,另參照規費法規定,增列得免徵使用規費之情形。

貳、修正意旨
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定期檢討收費基準,俾反映場地設施使用現況及管理成本,以符實需。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接獲民眾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214354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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