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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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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1-0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壹、訂定目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相關事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本部為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鼓勵各組織、團體或人員積極投入「識詐教育」宣導工作,激發社會各界參與意願,擴大公私協力合作模式,創造全民防詐環境,爰訂定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一、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第2條)
(三)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組織、團體或人員之資格條件。(第3條)
(四)績效優良組織、團體或人員之申請獎勵程序。(第4條)
(五)績效優良組織、團體或人員之評審程序。(第5條)
(六)績效優良組織、團體或人員之獎勵方式。(第6條)
(七)績效優良人員之相關獎勵。(第7條)
(八)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事蹟虛偽不實之處理。(第8條)
二、效益:公開獎勵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提升識詐工作士氣,深化民眾預防意識及提升辨識詐騙知能。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民眾或其他機關提出意見。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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