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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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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6-0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5條附件1、附件3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於94年3月2日發布施行,歷經2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2年7月11日。茲配合考試院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本部警政署所屬機關組織法規修正及為利機關實際用人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5條附件1、附件3。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增置各保安警察總隊第六序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職稱、修正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官等官階與增置該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及刑事鑑識中心主任職稱。(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1)
二、修正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第七類、第九類及附註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3)
相關附件:
  • 附件3
    • 附件3
  • 附件1
    • 附件1
  • 總說明
    • 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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