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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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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11-2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為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及未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及其零件類別認定疑義,本部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經由專業諮詢研議,為更周延之認定。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1條)
二、諮詢小組提供諮詢及建議之事項。(第2條)
三、諮詢小組委員之資格。(第3條)
四、諮詢小組之任期。(第4條)
五、諮詢小組召開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第6條)
六、參與相關會議之人員保密義務。(第7條)
七、諮詢小組委員之解聘(派)事由。(第8條)
八、諮詢小組之會議紀錄不公開及移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第10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訂定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茲因查緝實務不斷出現新型態變種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裝等手法,刻意規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對於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本部廣納機關、專家學者等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使各類型態之槍砲、彈藥及模擬槍類別發生認定爭議時,中央主管機關可經由專業諮詢研議,為更周延之認定,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並無影響。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發稿單位:警政署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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