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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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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11-2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2條
壹、修正目的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授權訂定。本次係為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增訂犯該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本法第42條登記報到查訪及第43條查閱之規定,爰修正第2條條文,以符法制。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重點內容: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修正,增列本辦法所稱加害人之種類。
二、效益:本次修正案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加害人報到之範圍,周延加害人管控機制。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民眾提出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邱專員
聯絡電話:02-23212011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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