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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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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12-25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壹、修正目的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內政部與經濟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之1規定授權訂定,本條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第20條之1規定,將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防止不法人士將全槍拆解化整為零以規避管制;依內政部與經濟部113年8月12日台內警字第11308725292號及經商字第11368001030號公告訂定之「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以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機匣(上蓋)、下機匣(槍身)、彈匣及撞針為查禁之標的。另依內政部112年5月15日訂定發布之「模擬槍關鍵零組件辨識碼位置及槍管防止改造機制設置基準」第2點規定,模擬槍應以鋼針或雷射刻印等不可回復痕跡之方式,於「關鍵零組件」上刻印辨識碼,依各槍枝種類指定其槍身、槍管、滑套、彈匣、轉輪、上機匣為「關鍵零組件」,用以辨識槍枝製造來源及溯源管理,與「主要組成零件」規範目的不同,且涵蓋範圍較主要組成零件小。茲因配合本條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為維護治安及加強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溯源管理,避免不肖廠商藉此牟利,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本辦法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增訂模擬槍輸出入業或製造業者負責人之消極資格及不予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四、修正廠商逐案申請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許可時,其應備資料。(修正條文第4條)
五、修正警察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製造、儲藏或販賣場所行政檢查之時機。(修正條文第16條)
六、配合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將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納入公告查禁,修正各該條文用語文字。(修正條文第2條至第4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9條至第21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接獲民眾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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