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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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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5-08-1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3條
壹、修正目的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下稱本標準)為警察勤務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該條例第7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該條例第11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裝備機具之依據。
  本次修正法規茲為提升第一線員警防護能力、強化裝備完整性,降低執勤受傷風險、確保執勤安全,並兼顧同仁與民眾之人身及財產安全,爰修正本標準第3條,增列第3條第7款至第9款有關防割手套、戰術臂盾及防暴鋼叉等裝備機具及配賦原則,使本標準符合實務所需,以合時宜。

貳、修正意旨

為使本標準符合員警執勤所需,提升員警防護能力及執勤安全,爰修正本標準第3條,增列第7款「防割手套:每人配發一雙」、第8款「戰術臂盾:每輛巡邏車配發二個,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個」;另防暴鋼叉可安全拉開員警與歹徒之距離,有效約束行動,迅速制伏,防止傷亡,多數警察機關均已購置此類新型應勤裝備,爰增列第9款「防暴鋼叉: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修正條文第3條第7款、第8款、第9款)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接獲民眾來信詢問本標準修正發布期程,已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2章第8點第1款規定予以回覆。

聯絡人:許專員    
聯絡電話:02-23215272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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