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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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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0-04-2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名稱為「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壹、 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作為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時有關慰問金發給事項之辦理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避免「殘廢」用語產生歧視弱勢者之誤解,損及政府慰問照護相關人員之原意;復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
貳、 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條文計11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其他法規,修正名稱及相關用語
為避免產生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誤解,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將「殘廢」、「傷殘」、「成殘」等用語統一修正為「失能」(修正條文第3、4、5、8、10條);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布廢止,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9條)
二、修正機關名稱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機關名稱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修正條文第2、3條)
三、規範應與本辦法抵充之給付
為免同一事由重複支給,參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範應與本辦法慰問金抵充之給付,並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條)
四、慰問金請求權時效明確規範
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至第3項均定有與請求權時效有關之規範,是以,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0條)
五、增訂準用人員範圍及應編列預算之機關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之規定,增訂本辦法之準用人員包括「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接受教育訓練實習或實務訓練期間,其支援、服行警察、海岸巡防、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海岸巡防、消防機關執行任務之人員」,並定名應編列預算之機關。(修正條文第11、12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益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事項。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3424&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吳培瑋
聯絡電話:02-2394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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