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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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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0-04-15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

壹、

訂定目的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07年8月1日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中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貳、

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原則係依據本法第24條第3項授權訂定,以協助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並提供其建立良好組織運作之參考。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 2321-5974
  聯絡人:于奕涵
  聯絡電話:(02) 2321-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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