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6-10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件5、附件9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於94年3月2日發布施行,歷經23次修正,最後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3年5月13日。茲為配合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以符彈性用人意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件5、附件9。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及其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之定義,並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一覽表、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及因機關組織調整,非自願性經改派較低陞遷序列職務者,於再調任與改派前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修正條文第13條)
四、刪除任現職未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6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之人員及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得辦理陞任。(修正條文第15條)
五、修正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請調離島地區警察局服務者,其眷屬連續設籍及實際居住年限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六、增訂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修正條文第30條)
七、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七序列以下、第六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5)
八、修正中央警察大學陞遷序列表第五序列以下、第四序列以上職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9)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留言,建議「遴派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建議應具中央警察大學警正班資格及小聯盟分局長歷練,不應派任無外勤經驗人員」。經審酌仍維持現行規定,業辦理回復在案。


聯絡人:何專員
聯絡電話:02-23945584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對照表
    • 總說明及對照表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