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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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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3-1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791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爰訂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 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應於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依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定義、構造及彈藥,並建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機制,澈底改善自製獵槍安全性,使原住民得安全狩獵。
本辦法草案已於112年9月25日至10月2日辦理第2次預告在案。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計有人民意見2則,均已依規定回復。

聯絡人:許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51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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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警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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