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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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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9-2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附表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教育條例第6條授權訂定,自72年11月29日發布施行後,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12年10月12日。茲為拔擢優秀警察幹部及培訓人才,擴大遴才範圍,並為使免除常年訓練之事由與其他常年訓練相關規定之用語一致,爰修正本辦法第6條附表。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使免除常年訓練之事由與其他常年訓練相關規定之用語一致,爰巡佐班及警佐班資格條件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拔擢優秀警察幹部及培訓人才,擴大遴才範圍,爰修正警正班相關職務之年資限制;另考量現行實務上已無86年5月23日後改派警正官等之現任第六序列正、副主管職務之人員,爰配合刪除相關資格文字,以符實際。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平臺留言計1則,處理結果及其理由說明如下:
匿名民眾留言有關警正班資格條件第1款第4目部分,業放寬其職務年資限制2年,由現行5年以上縮短為3年以上,本次修正規定擬於施行後,依實際成效及相關反映(含該民眾留言部分)持續檢討調整。


聯絡人:蔣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214354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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