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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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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10-02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
壹、訂定目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56條規定,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該詐欺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鑒於詐欺犯罪案件數及財損金額日趨升高,為有效抑制詐欺犯罪,提升偵破詐欺集團量能,鼓勵相關從業人員積極識別疑似被害,增加攔阻成效,減少財產損失,並提高民眾檢舉意願,發揮公私協防效果,爰訂定「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一、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獎勵對象區分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第2條)
(二)有功人員獎勵與獎金發給條件及金額上限。(第3條)
(三)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之公務員行政獎勵審酌因素。(第4條)
(四)有功人員獎金申請及發給程序。(第5條及第6條)
(五)有功人員獎金核發審查會組成及任務。(第7條及第8條)
(六)有功人員獎金核發審查會評估機制。(第9條)
(七)檢舉獎金發給標準及金額上限。(第10條)
(八)檢舉獎金申請、審查、發給程序及分配原則。(第11條及第12條)
(九)檢舉獎金之稅制及繼承。(第13條)
(十)不予核發檢舉獎金及追回已核發檢舉獎金之情事。(第14條)
(十一)本辦法獎勵所需經費預算編列方式。(第15條)

二、效益:透過獎勵制度,激勵有功人員與檢舉人共同投入防制詐欺犯罪,提升偵查與攔阻效能,促進公私協力合作,增進民眾檢舉意願,進而減少財產損失、強化社會安全,彰顯國家重視防詐決心與法治公平正義之價值。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民眾或其他機關提出意見。

聯絡人:戴偵查員
聯絡電話:02-27460994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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