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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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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1-03-1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壹、訂定目的
  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業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12月1日公布,將於111年6月1日施行。為規定本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或就本法另作補充解釋,爰依據本法第22條授權,訂定「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查詢利用及保密義務。(第2條至第5條)
二、跟蹤騷擾之認定原則。(第6條)
三、書面告誡記載事項、送達程序及核發原則(第9條至第11條)
四、表示異議之方式、應記載事項及更正之程序。(第12條及第13條)
五、書面告誡生效日期。(第14條)
六、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職權聲請保護令情形。(第15條)
七、具體說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種類。(第16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0852&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家銘
聯絡電話:02-23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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