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0-03-18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壹、修正目的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係內政部依規費法及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授權,於98年3月30日訂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茲因上開管理辦法於107年2月26日發布廢止,另訂定警察機關警光山莊會館管理規定,以及因應臺北警光會館住宿須知第3點修正,調整房客退房時間,復因現行收費標準訂定已逾3年,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應辦理定期檢討,爰修正本標準第1條授權依據及第2條住宿使用規費數額。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依據規費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住宿使用規費數額之檢討修正,並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及住宿一日之認定。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0823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陳郁婷
聯絡電話:02-23219011分機6293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