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0-04-07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1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89年7月18日發布施行,於101年7月4日修正一次。茲為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移民署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機關組織改造,有修正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名稱之必要,爰修正本細則第3條及第11條,以符實際。
貳、修正意旨
修正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名稱及施行日期。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3024&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官元揚
聯絡電話:02-27697399轉2502至2505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