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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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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4-09-01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壹、訂定目的

依據113年8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為辦理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第3項規定,有關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透過建立本資料庫,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轉碼為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找出是否有未經變造完全相同之性影像,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同一性影像,爰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一、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本資料庫之建置專責機關及其設置目的。(第2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3條)
(三)本資料庫儲存之內容。(第4條)
(四)本資料庫儲存之方法。(第5條)
(五)本資料庫之管理措施。(第6條及第7條)
(六)本資料庫之使用方式。(第8條)
(七)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之載體證物移送規定。(第9條)
(八)使用本資料庫之保密義務。(第10條)
(九)本辦法施行前已查獲兒少性影像之處置。(第11條)
二、效益:協助警察機關運用本資料庫偵辦性剝削犯罪行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或其他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計有2件,分別為匿名民眾「打假專線」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開發表留言及勵馨基金會來信詢問,處理、斟酌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匿名民眾「打假專線」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開發表留言略以:「只留雜湊值你怎證明犯罪?主管機關不是衛生福利部?」本意見不予採納,理由如下:任一種數位資料可透過雜湊演算法產生一串由數字跟字母組成之雜湊值,惟其並非臉部識別技術,故無法辨識影像中的人物或物體為何,而運算產生之雜湊值亦無法再透過技術逆向還原為原始影像。另立法委員林月琴責請警致署利用雜湊值之特性,訂頒本辦法並透過建立本資料庫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運算產生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被害人減述之效果。
二、勵馨基金會詢問內容略以:「若原始影像被剪輯、壓縮等情況,是否會被系統判斷為非同一影片,那本資料庫是否能達到被害人於犯罪偵查階段減述情況?另本資料庫是否有設計相關機制,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本資料庫得知被害人相關資訊?」本意見內容已有相關規範,回復理由如下:針對兒少性影像被害人的卷資均係以代號取代其個人資料,且透過現有「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有關性影像代碼取號機制,如針對該被害人有重複開案情事,系統將提醒員警進而釐清確認是否為相同案件,即能避免被害人就同一被害事實重複陳述,爰本資料庫之建置係再強化輔助上開系統有關被害人減述機制,惟即使相同性影像檔案經過剪輯、後製或打上浮水印等,其雜湊值即同步變更,此係該雜湊值運用之特性。另針對本資料庫有特別規劃相關保密保護措施,如本資料庫採回饋式驗證設計,需就查獲之兒少性影像先行與本資料庫比對顯示確有相同雜湊值之結果,始能進階查閱該案建檔資料,且本資料庫不儲存所查獲之兒少性影像檔案,亦不儲存被害人身分等個人資料,以完備周延保護兒少被害人隱私與兼顧管理目的及使用效益。

聯絡人:胡偵查員
聯絡電話:02-27672372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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