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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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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09-11-1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第46條條文、「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13條條文
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十三條。
附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十三條
院 長 蘇貞昌
院 長 許宗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七 章 (刪除)
第四十五條 (刪除)
第四十六條 (刪除)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刪除)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9800&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黃鈺媛
聯絡電話:02-2764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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