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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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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08-10-2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下稱本標準)為警察勤務條例(下稱該條例)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該條例第7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該條例第11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裝備機具之依據。
  本次修正法規茲因勤務執行機構轄區特性,致警力數不一。為使本標準更具彈性及符合實務需要,爰修正本標準,授權各警察機關得自行彈性調整部分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應治安需要,授權彈性增加裝備配賦數量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治安需要彈性增加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警用行動電腦、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及防暴網之配賦數量。(修正條文第4條第2款、第5條第2款、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
二、應警力數多寡,授權彈性減少裝備配賦數量
  為利勤務執行機構因警力數多寡等因素,彈性得減少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及防暴網配賦數量。(修正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
三、酌減裝備配賦數量應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需減少電氣警棍(棒) (電擊器)及防暴網之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俾各警察機關審慎評估。(修正條文第6條第2項)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0882&log=detailLog

發表人:侯博文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謝宜安
聯絡電話:02-2321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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