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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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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

更新日期:113-09-1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65年7月15日發布施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0年10月12日。茲因警察人員職司查察奸宄、取締不法之責,其在執行各項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暴力侵害或無預警攻擊,執勤環境曝於高度危險之中,而使警察人員生命、身體受有威脅。為使警察人員勇於任事,並表彰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之功勳及給予其遺族妥適照顧,爰修正本細則第17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本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放寬認定殉職之規定,以符實需。
二、明定警察人員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有本細則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其撫卹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彙轉審定機關審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明確。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接獲民眾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楊景淵
聯絡電話:02-23415733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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