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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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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4-01-14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後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對於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之,除依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檢具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者外,應予沒入、銷毀、發還或為適當之處理。

貳、訂定意旨
一、本次訂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通知或請求少輔會處理或協助時應併同送交有關物品。(草案第2條)
(二)曝險行為有關物品之沒入或扣留程序。(草案第3、4條)
(三)扣留物之保管及得予變價或銷毀之情形。(草案第5條)
(四)少輔會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時,沒入物及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草案第6條)
(五)少輔會結案時,就裁處沒入之物及扣留物之處理程序。(草案第7、8條)
(六)少輔會無法發還扣留物或保管價金之處理方式。(草案第9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變革。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徐偵查員
聯絡電話:02-27672372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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