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進入內容區塊

內政部警政署

:::

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4-02-0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訂定「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依據113年8月7日總統修正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為辦理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第3項規定,有關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透過建立本資料庫,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轉碼為雜湊值,與過去曾查獲之性影像進行比對,找出是否有未經變造完全相同之性影像,據以確認查獲之性影像是否屬於前案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草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1條)
二、本資料庫之建置機關及其設置目的。(草案第2條)
三、本資料庫儲存之內容。(草案第3條)
四、本資料庫儲存之方法。(草案第4條)
五、本資料庫之管理措施。(草案第5條及第6條)
六、本資料庫之使用方式。(草案第7條)
七、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原始檔案應依法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草案第8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為透過本資料庫儲存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後續於偵辦兒少性影像案件時,可利用本資料庫儲存之雜湊值進行比對,倘查獲之性影像屬於前案被害人,俾利於犯罪偵查階段,達到被害人減述之效果,屬攸關強化是類被害人權益事項。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陳偵查員
聯絡電話:02-27672372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展開/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