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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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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5-09-03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件1、附件3、附件4、第6條附件7、附件8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為規範警察人員陞遷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以符彈性用人意旨,爰擬具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件1、附件3、附件4、第6條附件7、附件8修正草案,以應實務需要。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重要警職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事項及組成成員。(修正條文第8條)
二、修正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
三、增訂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定調任函發權責機關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亦應依規定懲處,並自函發核調名冊之日起2年內不得自請調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四、修正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相關職務之官等官階、職等及序列。(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1)
五、修正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一覽表部分職務類別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3)
六、修正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所定刑事警察局及各保安警察總隊相關職務經歷。(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4)
七、配合機關改制,修正警察機關服務年資另加積分一覽表之「維安特勤隊納編成員」為「維安特勤人員」。(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7)
八、配合相關語言檢測類別之考試機構修正對照等級,及為求各檢測類別採認標準之一致性,修正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8)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屬警察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事項,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聯絡人:蔣專員
聯絡電話:02-23945584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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