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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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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3-08-29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1年12月18日訂定發布,迄今已修正5次,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國家全社會韌性,使民防人力動員編組、訓練能更即時應變突發事故或動態性變化之災害,以發揮民防力量之自衛、自救能力,守護社會安全及秩序,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一、本次修正草案係參考現行民力運作架構及災防因應、突發事故應變之實際需要,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之民防總隊下設之大隊(隊),修正部分編組架構、增加編組成員範圍及部分任務,使民防總隊組織架構健全完整,以全面提升民防韌性。
二、依據民防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之機關(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者,其編組及訓練方式,準用特種防護團之規定辦理,以增進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韌性。
三、為強化民防團隊運行、擴大民力運用及充實民防人員訓練能量,本次修正草案增加民防團隊訓練應訂定計畫,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項目、訓練補貼及核發標準等規定,並增加民力任務隊幹部訓練時數,以精進民防團隊訓練品質,兼顧民防人員權益。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草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次修正草案於民防總隊下設之部分組織架構,擴張成員編成範圍,並依編組任務需求,將公部門部分行政人力、志工、公會及協力廠商成員納入編組成員範圍,其訓練、演習及服勤將依本辦法辦理,此一修正部分涉及增加人民義務。
(二)增加參加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之成員訓練時數;在民力任務隊幹部訓練部分,修正小隊長以上幹部,每年實施以4小時至12小時為原則之幹部訓練時數,此修正部分涉及增加人民義務。
(三)增加民防團隊訓練應訂定計畫,將訓練項目、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補貼及核發標準等納入計畫,此一修正部分,維護、提升民防人員權益。

 
相關附件: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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