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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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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3-09-26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791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爰擬具「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 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應於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爰依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定義、構造及彈藥,並建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機制,澈底改善自製獵槍安全性,使原住民得安全狩獵。
        本辦法草案已於112年1月19日辦理第一次預告(至112年3月20日期滿),於預告期間蒐集各界評論意見,經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討論,酌予調整條文後,辦理第二次預告。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為使原住民得安全狩獵,要求原住民應參加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自製獵槍應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之進口獵槍零件組裝,如使用自製零件組裝製造,則需通過國防部安全檢測,落實保障原住民使用槍枝安全。另為兼顧治安維護,規範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應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採集中或個別保管,攜帶槍彈離開保管地直轄市、縣(市)應事先申請許可。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許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517983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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