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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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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告

更新日期:115-05-22

發布單位:警政署法制室

預告訂定「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草案
壹、訂定目的
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肯認酒後駕車肇事後強制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之作法,自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過渡期間得以檢察官保留原則續行辦理之意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第35條第6項爰增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之要件,且緊急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之情形,亦須經檢察官事後許可。為利司法警察機關實務執行有所依循,針對血液採集、測試檢定、保存、銷毀、安全維護措施等程序、方法、數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同條第13項規定授權,擬具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交通事故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採血前程序之規範。(草案第2條)
二、血液檢體採集之數量及試管種類。(草案第3條)
三、血液檢體測試檢定之方式。(草案第4條)
四、血液檢體之運送及安全維護措施。(草案第5條)
五、血液檢體之保存、銷毀及安全維護措施。(草案第6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係規範司法警察機關執行疑似酒後駕車肇事之汽機車駕駛人血液測試檢定相關事項,以保障其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2條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

聯絡人:葉警務正
聯絡電話:02-23414992
相關附件: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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