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
更新日期:114-01-17
發布單位:警政署教育組
一、
法令依據: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二、
考試日期:約2年辦1次(依當年度公告簡章為準)。三、
報名日期:約考前2個月報名(依當年度公告簡章為準)。四、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表件掛號郵寄至考選部:(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1-1號。五、
應考資格:依據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5條、第6條規定。(一)
該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1.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5項及第6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二)
該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1.
本規則第4條、第5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