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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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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類

更新日期:113-11-08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調職員警於原任職機關期間執行職務涉訟,其涉訟費用應向何機關請領?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是以,調職員警於原任職機關服務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自得檢具事證向原任職機關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補助費用,惟機關是否核發是項費用,仍應本於權責審認該員警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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