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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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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類

更新日期:113-11-13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申請一般特困事由疑義
  查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4條附件10「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規定:「一、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二)本人或親屬(父母、繼父母……配偶、子女)罹患重病或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二、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二)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有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其中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序列職務人員之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規定如下:

一、

優先核調人員:

(一)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調地不足以解決:

1.

身心障礙子女接受特殊教育,須就近照顧。

2.

配偶亡故且有子女尚在國中學齡(含)以下。

3.

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均年逾75歲。

4.

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查證屬實。

(二)

本人或親屬罹患重病,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具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三)

本人或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

其餘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與一般請調人員按1(一般性特困):1(一般請調)比例存記,並依存記順序核調。但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之積分較一般請調人員為高者,不按比例,由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排序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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