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類
更新日期:113-11-13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一、
優先核調人員:(一)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特殊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調地不足以解決:1.
身心障礙子女接受特殊教育,須就近照顧。2.
配偶亡故且有子女尚在國中學齡(含)以下。3.
獨生子或獨生女(無其他兄弟姐妹),其父母均年逾75歲。4.
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查證屬實。(二)
本人或親屬罹患重病,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具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三)
本人或親屬領有重度以上程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二、
其餘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與一般請調人員按1(一般性特困):1(一般請調)比例存記,並依存記順序核調。但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之積分較一般請調人員為高者,不按比例,由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排序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