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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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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類

更新日期:113-11-13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以特困並獲核調,得否於原因尚未消失前,再次申請特困請調疑義

一、

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4條規定:「(第1項)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申請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併年度定期請調辦理。(第2項)前項特殊困難請調原因消滅,當事人應於1個月內重新申請,如有故為隱匿不為陳報者,除撤銷已核布之派令外,並追究責任。」同條之附件10、註2規定:「警察人員以同一特殊困難對象申請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以1次為限。」及註8規定:「警察人員因陞職他調者,不得以特殊困難請調為理由提出專案請調。但調任陞職後始發生特殊困難情形,不在此限。」

二、

是以,警察人員申請特困請調係個案認定,除有上揭以同一特困對象申請急迫性特困請調及不得以特困請調之情事外,如經機關查明符合要件,均應陳報本署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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