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更新日期:115-01-09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請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並接受為期6個月之實務訓練(自115年1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訓練期間中途退訓、離訓者,將由本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請於1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並接受為期2個月之實務訓練(自115年1月16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訓練期間中途退訓、離訓者,將由本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