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更新日期:110-02-05
發布單位:警政署
一、
本總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二、
本總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三、
本總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總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主席。四、
本總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並視業務需要,分秘書、總務、連絡、福利、財務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五、
本總會為促進會員聯誼通訊交流報導會務活動,設警聲雜誌社,置社長、總編輯、副總編輯各一人,編輯若干人。六、
章程修正:(一)
第3條之1(二)
第7條1.
團體會員:凡直轄市、縣(市)退休警察人員協會,贊同本總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數,以行使權利,其人數由理事會另定之。2.
個人會員:凡曾在中華民國警察機關任職一年以上或聘(僱)用五年以上或各級警察學校受訓結業,現已退休(職)或解聘(僱),並贊同本總會宗旨,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為個人會員。但個人會員之徵收,以未成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之地區為限,其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人數,由理事會另定之。3.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總會宗旨並願支援本總會人力財力,發展會務,且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總會贊助會員。(三)
第14條(四)
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