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基金簡介
更新日期:111-10-24
發布單位:組織根節點
一、
管理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部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管理會,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警政署副署長、消防署副署長、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本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