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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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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基金簡介

更新日期:111-10-24

發布單位:組織根節點

▶設置目的
  近年來國內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手法愈形詭譎兇狠,大幅增加員警義警、社區巡守人員執勤危險,而消防人員亦同樣具有高度出勤風險,其後續醫療補助及家庭安頓皆需政府提供挹注,現有之警消相關安全基金已不敷使用,警消人員傷亡之補助撫卹經費需求孔急。立法院張委員顯耀等32人,為使警消人員就醫就養無虞,安定警消民心為使警察人員就醫、就養無虞,降低員警出勤風險顧慮,激勵警察同仁士氣,擬具「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並經立法院通過,奉 總統96年5月30日公布施行,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並組成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為擴大保障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收容、逮捕、戒護、移送、強制驅逐出國及犯罪調查任務之人員,將「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納入後,名稱修正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並修正第1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條文,業奉 總統98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1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
 
▶組織架構
基金組織系統圖
說明:

一、

管理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部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管理會,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擔任;其餘派任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警政署副署長、消防署副署長、入出國及移民署副署長、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另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本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