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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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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更新日期:113-01-24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 民國76年成立秘書室承辦綜合性、協調性及事務性工作,由主任秘書兼秘書室主任,分為秘書室(一)負責文書、檔案、編審及機要等業務;秘書室(二)負責研考及公文檢核業務。
     
  • 本署自61年成立後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至83年實施「省縣自治法」,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84年本署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分隸,本署仍於現址辦公,臺灣省警務處移往臺中辦公,配合署處分隸業務調整,秘書室二個辦公室合併,85年主任秘書免兼主任,改派專任主任。
     
  • 88年精省作業,臺灣省政府警政廳秘書室與研考室業務與人員併入本署秘書室。
     
  • 89年因應業務需求,指派專門委員兼任副主任,襄助主任綜理全室業務,首任指派專門委員鍾國文兼任副主任。
     
  • 檔案法自91年1月1日施行,為符合該法第4條「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之規定,將檔案股自文書科移出,於91年5月成立檔案科。
     
  • 96年12月因應業務功能調整,編審科更名為綜合計畫科,接辦施政計畫、推動政府服務品質獎及綜辦院、部長電子信箱等業務。
     
  • 99年文書製作與公文稽核由研考科移出改由文書科辦理。
     
  • 102年1月1日起,院、部長電子信箱移由研考科辦理。
     
  • 103年1月1日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綜合計畫科更名為規劃科。
  • 113年1月1日因應內政部組織改造,性別平等業務移由研考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