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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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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更新日期:110-02-05

發布單位:警政署後勤組

依據內政部106年7月14日修正發布「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之第10條規定,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

二、

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

三、

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四、

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

五、

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

六、

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

七、

以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八、

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