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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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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與職掌

更新日期:110-05-10

發布單位:警政署國際組

業務體系 Operation Units and Responsibilities

一、

本署國際組:
  本署設國際組,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規定,該組掌 理事項如下:

(一)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

(二)

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

(三)

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

(四)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

(五)

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

(六)

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

(七)

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

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

(九)

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居民及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

 

(十)

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設外事科,執行本署國際 組規劃之各項工作(金門縣及連江縣警察局由行政科負責)。
 

三、

其他專業機關
  部分專業機關,如航空警察局及各港務警察總隊設有國際 科(除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外),其他專業機關,包括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及保安警察第二、第三、第七總隊, 因業務及轄區特性,亦有外事警察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