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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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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更新日期:112-10-24

發布單位:警政署行政組

  內政部成立於民國16年4月1日,為我國最高警察機關,部內設有警政司,襄理全國警察事務。民國34年臺灣光復,同年11月1日臺灣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警務處,成立之初,該處設有行政、保安、司法、經濟等四科,和秘書、刑事、會計、統計等四室,科室下設股辦事,行政科則設有警政、正俗、交通、戶口、外事、衛生等股,其後為因應社會之發展,組織迭經變更,戶口、交通、外事等股陸續劃出設科,以應分工專責之需,唯行政科仍為該處首要幕僚單位,設有警政、勤務、正俗等三股。

  民國61年警政司改制為警政署,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同時實施合署辦公,警政署幕僚單位由臺灣省警務處幕僚單位兼掌兼任,依據民國71年4月21日總統71臺統(一)義字第2131號令公佈之「警政署組織條例」第4條之規定,設置有「行政組」及其他組室,作為該署設置之內部業務單位,民國84年4月13日警政署、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分隸,警政署行政組設立警政、勤務等2個任務編組科,民國88年7月1日起因應精省政策,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務處於民國86年1月16日改制為警政廳)與警政署整併,行政組增設任務編組之正俗科,接續警政廳行政科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