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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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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案

更新日期:112-07-03

發布單位:警政署人事室

壹、背景說明

一、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及空中勤務人員工作性質特殊,需24小時輪替服勤,長期日夜作息紊亂,致罹患疾病、發生意外等情形明顯比一般公務人員為高。總統於107年6月15日出席內政部警政署「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指示:體恤警察工作辛苦,日夜顛倒,值勤時長期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請內政部及警政署全力照顧員警身心健康,投入更多資源支持員警身心醫療照顧,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

二、

政府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等任務事項,另成立移民專責機關,接收警察機關部分業務,並賡續執行危險繁重勤務,基於強化照護及衡平考量,曾擔任警察官職務且支領一級危險職務加給之移民人員亦須給予醫療照顧。

三、

考量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人員因健康因素無法負荷繁重勤務而申請提前退休,為彰顯政府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空中勤務人員及因公死亡人員遺眷,爰比照現職人員給予醫療照顧,對其生活則能多一分保障。
貳、計畫目的

一、

保障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受到完整醫療照護維持健康身心狀態,具備足夠能量踐行勤務。

二、

照顧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以彰顯政府對為國犠牲奉獻人員的肯定與慰藉。
參、計畫期程
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移民署適用人員自110年11月1日起實施。
肆、實施方法

一、

適用對象:

(一)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 編制內具警察官身分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

(二)

警察、消防、海巡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編制內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其身分適用範圍由內政部認定。

(三)

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需在該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不在此限。

(四)

遺眷:上開(一)及(二)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人員遺眷(含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限家戶代表1人。

二、

照護項目:

(一)

掛號費全免: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免收門(急)診掛號費。

(二)

就診及住院程序:於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就醫時,比照國軍、榮民就診及住院程序。

(三)

於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自費健康檢查及安置就養比照國軍、榮民享優惠折扣。

(四)

於下列醫療機構就醫,健保部分負擔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1.

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

2.

所有縣市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部立醫院。

3.

指定醫院(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連江縣立醫院)。

三、

就醫須備證件:

(一)

現職人員出示服務(識別)證。

(二)

退休人員出示退休證。

(三)

遺眷家戶代表出示家屬證。
伍、分工方式

一、

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中央警察大學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供本方案適用對象相關資料、證件樣張等,供國防部、輔導會及衛福部建置資料,並應分別與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簽訂代辦合約,敘明經費撥付方式及給付代辦相關費用(依據健保署代辦規定辦理);另自行轉知所屬本方案適用對象。

二、

國防部、輔導會及衛福部分別函知所屬醫療機構(院所)配合辦理。

三、

健保署定期彙整各所屬醫療機構本方案適用對象相關部分負擔費用金額,並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中央警察大學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撥付款項。
陸、經費編列

一、

本方案國防部、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院所)免收門(急)診掛號費,及自費健康檢查、安置就養比照國軍及榮民享優惠折扣等相關費用分由國防部、輔導會自行負擔。

二、

適用對象於本方案肆、二、(四)各醫療機構就醫,健保部分負擔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部分,108年(5至12月)由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自109年起由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中央警察大學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別編列預算(含部分負擔補助、委託代辦及行政事務等相關費用)支應;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1月1日實施起,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移民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柒、其他
由相關機關定期會商各項配套措施並滾動檢討及周延相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