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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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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專區

更新日期:114-05-28

發布單位:警政署政風室

信箱使用說明:

一、

如您遇本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情事,可詳列人、事、時、地、物等具體內容向本署政風室檢舉。

二、

人民陳情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政風室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三、

因應101年10月1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非因公務需要,本信箱不會在未經您同意之情況下,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但基於各警察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信箱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後,倘內容係由其他單位業管,將轉請業務單位處理並逕行回復,因此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將隨同電子郵件內容一併轉知處理單位。

四、

如您所提檢舉內容、身分有保密之需要,或考量電子傳送可能產生之資訊安全風險,請您改以書面郵寄至本署(地址: 100009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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