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dataClassName":"交通","pubUnitName":"警政署秘書室","posterDate":"105-02-26","updateDate":"113-08-02","detailContent":"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br />\r\n二、故汽車駕駛人若有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之行為，不論通話或收發簡訊及閱讀，即有上揭處罰規定之適用，另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