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item><subject>護生法集電子書</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www.npa.gov.tw/static/ebook/protect/mobile/index.html</relateURL><relateName>護生法集電子書</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警察工作包羅萬象，但一般民眾對此之印象，大多僅止於破大案、抓要犯，事實上犯罪預防所發揮的弭禍於無形功能，對社會治安的幫助，更甚於前者，然預防犯罪光靠警察的力量是不夠的，如能由宗教、家庭、學校、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等相互結合，長期共同努力，一定會更有成效；為減少少年犯罪案件，喚起社會各界共同為社會治安紮根，警察人員走入校園與學子面對面，從事最直接的犯罪預防宣導，無異是警察的另類任務。&lt;br />&#xd;
　　少年是國家未來的希望，培育身心健康、有禮守法的少年，更是國家民主化與現代化的保證，但在人生成長過程中，少年階段因涉世未深，在懵懂中最易迷失方向，稍有不慎即易扭曲人生的價值觀，鑄成大錯，故如何樹立少年正確人生觀，創造屬於自己理想的模式，正是當前社會各界所必須面對的嚴肅課題。&lt;br />&#xd;
　　榮林學棣是我在臺中市警察局服務時的同事，現職為南投縣警察局副局長，平日篤信佛教，平時除專心經營維護轄區治安和注重預防犯罪工作外，並經常主動赴中部縣市國中小、高中職學校演講，將佛學與倫理道德融貫其中，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教育，啟迪少年建立正確法治觀；現將其擔任鹽巴生活教育委員會輔導委員和指導老師期間所開闢的國、高中職學生學習成長專欄文集，彙整編撰成「護生法集」乙書，該書將其所接觸過的許多學生常易觸犯的案例故事，以深入淺出、活潑生動的方式，配合警察實際辦案的經驗及相關法律條文的闡述，使原本應該枯燥乏味的法令書籍，轉化成能吸引少年迫不及待閱讀的心靈叢書，相信這本好書定能讓少年們在觀賞之際，達到實質有益的效用。&lt;br />&#xd;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青少年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是國家生生不息的希望；他們有如一塊正在雕琢中的璞玉，假使得到適當的培育與導引，則自有出人頭地的一片天空；其未來鵬程萬里自然可期，間接地國家也得到承先啟後的永續發展；不過，由於青少年血氣方剛、心性未定，在其成長的人生歷程中，可能會遭逢各種試煉。在這個蛻變的過程中，稍一不慎，惟恐誤入歧途，甚至一失足成千古恨；此時雖然後悔莫及，再回頭往往已是百年身，將空留悔憾在人間，其可不慎乎。&lt;br />&#xd;
　　青少年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代，也是最脆弱的年代；是青春奔放的年代，也是煩惱重重的年代；成長，往往充滿危機與陷阱，所以需要被關懷、被指引、被支持，這些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從根源減少犯罪案件，甚至預防犯罪發生，於是持續推動各項有關青少年的專案；藉由營造良性的警民互動與互信，期能成為關懷青少年的助力；是以有關的專案推動都在引導青少年的熱情，激發其健康純樸的活力，希望為社會帶來一股令人耳目一新的清流。&lt;br />&#xd;
　　人生中有許多值得懷念的事物，但貴人的出現每每影響一生中的轉折；因為生命中的春天，常是一個人、一句話、一件事或一本書所造成的，我常期許警察同仁在剛性的工作之外，要投身於諸多的社會公益工作；除了建立軟性的形象，兼可改變社會一般人長期對警察避之惟恐不及的刻板化觀念；這是一條寧靜的社會運動，需要有恆心、耐心、決心，更需要毅力與執行力，成為青年學子生命中的貴人，這種高尚的情操，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正與警察工作不謀而合，基於對國家社會的高度使命感，期待警察同仁都能秉持人饑己饑、人溺己溺的精神從事工作，其實這也正是另一種為民服務的精神的昇華；常言道：「人在公門好修行，警察的工作，若能以作公德的心情投入，必會有不一樣的成效。」&lt;br />&#xd;
　　而所謂「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悲天憫人的情懷，關心我們周遭的人事物，也是人性光明面的彰顯；相信我們警察同仁當初投身警察工作，都有積極服務奉獻的初心，只要不忘此一初心，必能在工作中有所發揮；我很高興地看到榮林兄，在百忙的工作之中，抽暇關懷青少年；欣見這些平實的案例彙集成書，愛心傳播久遠，喚起青少年的注意，俾其在成長的過程中，避開那些明暗不定的社會陷阱；在本書中作者秉持菩薩心、警察情，流露出對於青少年的告誡與期許，鼓勵追求生命中自信、溫暖、正確、健康的人生觀，指引青少年一條光明的坦途。&lt;br />&#xd;
　　作者相信，一個真正愛自己的人，如果光是關起門來愛自己是不夠的；我們必須打開心扉去關懷、參與、積極投入社會，做些有益的事情，才不枉費人生走一遭；希望讀了這本書的朋友們，能將此書的涵義與精神，一傳十、十傳百的發揚光大且身體力行；如此一來，我們每天的社會新聞才不會常常出現駭人聽聞的青少年犯罪事，讓人們的心理逐漸淨化祥和；如果整個大環境不好，譬如社會充滿髒亂、冷漠、抱怨，且缺乏秩序、溫暖與品味時，即使個人封閉地把自己愛得再好也是枉然；職是之故。&lt;br />&#xd;
　　我們希望未來的治安會更良好、社會更祥和、眾生更安樂、世界也更美麗，茲以認同作者之理念，所謂英雄所見略同，是以為序。&lt;br />&#xd;
新北市副市長　侯友宜&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近年來，由於國內外政經環境快速變遷，尤其在網際網路發展迅速與全球化的趨勢下，所造成的數位落差與經濟結構失衡、貧富差距加大等社會現象，已嚴重影響到國內治安情勢，如何穩定並持續改善治安環境，已成為現階段台灣社會不可迴避的議題。&lt;br />&#xd;
犯罪是社會現象之一，是任何社會無法避免之夢饜；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就有犯罪問題的存在；犯罪是人類社會史上的規則現象，也可以說是必然性的社會現象；但是，時下一般年輕人，沒有一天不被罪惡殘酷的報導所感染；法國的諺語說「當鴿子與烏鴉結成夥伴時，雖然牠的翅膀還是白白的，但牠的心卻漸漸變為黑的了」。&lt;br />&#xd;
　　在這科技高度發達的e世紀，一切的新奇事物都對年輕人產生不可抗拒的誘惑，年輕新世代，他們接受新的思潮思想，從社會群眾活動、電視電影、媒體以及網路，所學習的一切的動作，足以影響一生心理行為的走向；青春期的模仿力，最易表現出情緒上的喜怒哀樂，而且是非常強烈的；因年輕力壯，智慮未趨成熟，所衍生的少年犯罪問題，不僅年齡層降低，更朝向國中二、三年級與高中一年級的階段集中，且有暴力化趨勢，例如弒親、集體鬥毆殺人、性侵害、結夥強盜、搶劫及飆車瘋狂殺人等非行，不但讓家長們憂心忡忡，也讓辛苦維護治安的警察同仁，一方面不忍國家未來新生代如此自暴自棄，墮入犯罪深淵；另一方面也擔心這些血氣方剛、判斷力不足的迷惘少年，如不及時予以輔導防治，則今日之犯罪少年可能成為明日的成年犯。&lt;br />&#xd;
　　青少年是民族之幼苗，國家未來之主人翁，我們應正視近年來青少年犯罪日趨嚴重問題，也必須重視此一階段的少年身心發展上的適應問題；若能夠使青少年獲得健全而良好之培育，並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警察等方面加強輔導的工作，防範於未然，共同來防制青少年犯罪，就可使未來的主人翁有所成就。&lt;br />&#xd;
　　南投縣警察局蔡榮林副局長，用心經營轄區之治安環境；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中，懷抱著佛家積極、樂觀、避惡趨善的人生觀，時時流露出自然溫馨的俠骨柔情，是警界裡頭少數能夠領悟佛法精深的人，蔡副局長堅信以服務人民為職志的警察工作就是修行，就是行菩薩道的工作，因此常抱持著自渡渡人、自覺覺人的胸懷，在警察崗位上與人諄諄勸善；從民國71年以來，幾乎走遍其各任職轄區的國中小、高中職學校及各機關團體應邀演講「法律與人生」、「青少年應有的法律認知」、「婦幼問題或人生哲學」等相關專題，深受學校及各界好評；蔡副局長結合法律和生活品行教育，教導青少年自重、愛人、守法、合群，引領學生們把淺顯的道理落實在生活的言行中；也冀望經由正確的法治觀念及生活哲理的灌輸，指引智慧未臻成熟的青少年邁向健全人格發展，不致因不知法令或受到外界的引誘而誤觸法網。&lt;br />&#xd;
　　護生法集是一本保護學生平安的法律專集，是蔡榮林副局長應邀擔任鹽巴生活教育委員會輔導委員和指導老師所開闢的一個有關國、高中學生學習成長專欄文集；全書彙集了蔡副局長接觸過的許多學生常易觸犯的案例故事，闡述相關的法律條文，向學生做了深入淺出的實務法律教學；是一本用愛心關懷青少年的心靈叢書，激勵青少年的自信和自尊，適切瞭解法令規範，建立守法的觀念和是非的信念，知道及時認真學習以開展人生美好前途；誠盼這本好書能成為青少年保持心地光明的源頭活水，養成知法守法的良好習性，確實做一個有真情、有智慧、崇法明理的好國民。&lt;br />&#xd;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王進旺&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前局長洪勝堃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我很喜歡嘛！剛好帶的錢不夠，又沒有人注意到我，我就拿了放在小背包，誰知道會這樣？〞&lt;br />&#xd;
　　我很喜歡嘛！－誰知道會這樣？這些話聽起來真叫人傷感！『只要我喜歡！』似是而非的道德觀念；『誰知道會這樣？』懵懂無知的法令常識，勾勒出社會之失序文化，惟青少年──人生擺盪期，其對時下新新人類而言，說『道德』太沉重、談『道德重整』亦被視為教條、話『心靈改革』也只是個口號，感嘆社會之亂象，惟有將務實的生活實例，融合法令注入青少年日常生活再教育，使其不致過度排斥抗拒，實施輔(宣)導於無形；而「護生法集」這一本書，這本保護學生平安之法律專輯，作者蔡榮林副局長便將此特色表露無遺，將平時辦案之案例、實務及經驗，融入相關法令條文，以深入淺出之話語，讓青少年朋友一目瞭然、融會貫通，沒有道德勸說，惟有真誠的關懷，亦師亦友、平易著實、讓青少年欣然閱讀、分享，愛不釋手。&lt;br />&#xd;
　　少年之路是人生必經的路程，有如旭日東昇，青春的生命理應豐富而且多彩多姿；然而隨著社會急遽變遷、資訊產物的多元化，當代之青少年朋友得面臨如此狂飆蛻變、瞬息萬千之青少年誘惑問題，及身處價值多元、功利主義崛起、生活競爭等壓力，往往容易迷失自己，自我角色混淆，身處危機而不自覺，陷於傍徨失措、無所適從，容易在苦悶的情緒無法得到適當地紓解、引導，轉而透過偏差行為、觸法行為宣洩其困擾，造成社會治安問題。「護生法集」這本愛心關懷青少年朋友的心靈叢書，作者娓娓道出家庭、學校及社會三者教育責任之一貫重要性，多元法網用愛包容，幫助迷失之青少年走出青春歧路，有效紓解、適當調適，找回心中明月。&lt;br />&#xd;
　　預防勝於治療是永不變色的金科玉律，洞燭機先、動之以情、訴之以理、曉以大義，消弭危機，防範青少年犯罪，為蔡榮林副局長經年致力教育宣導工作之動力；蔡副局長篤信佛道，長年禮佛，秉持自渡渡人、自覺覺人的胸懷，積極勸善止惡，以菩薩心腸從事警政工作，以專業素養於工作崗位上諄諄告誡、教誨，讓深陷於困惑者得以轉迷成悟、離苦得樂，並堅信以服務人民為職志的警察工作就是修行，也就是行菩薩道的工作，堪稱為警察界之苦行僧；今將其所學、經驗所得匯集成書名。&lt;br />&#xd;
　　「護生法集」這是一本保護學生平安的法律專輯；一本愛心關懷青少年朋友的心靈叢書，有關學生學習成長的專欄文集，彙整所有精華經驗，結合實用法令、融注愛心、關懷，實現生活教育，平易著實，冀盼觸動讀者心靈、收穫受益匪淺。&lt;br />&#xd;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前局長　洪勝堃&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內政署警政署警政委員張慶裕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古之俠者，義薄雲天，遨遊四海，快意恩仇，今之俠者－警察，事繁責重，兢業行事，以民為重；今與昔比，諸多艱難；在開啟21世紀之今日，經濟快速發展、科技日新月異，社會結構丕變，致人們價值觀念、道德規範式微；又暴力、色情、血腥充斥，犯罪方式不斷推陳出新，大有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之感嘆；故善良風俗之維護及社會安寧之保障，已非政府單方所能獨力承擔，必須透過人人主動關懷、熱心參與，積極發揮宗教家悲天憫人之胸懷並化為具體行動，協助警察維護治安，消弭犯罪；子曰「聽訟我猶人也，必也無訟矣」國、高中職學生階段本是人生中的黃金時代，亦為一個社會、國家發展進步的寄望，更是個人青春活潑愉快生活的樂園；古代賢哲曾勸人應時存謹慎心，防樂極生悲，中學生也因為具青春純真、重義氣之個性，致極易違法犯紀；是以一個祥和的社會，必須要有完備的法律加以維繫，而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每個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lt;br />&#xd;
　　所以預防犯罪宣導的工作，對每一個國、高中職學生來說，就更顯得重要，預防犯罪宣導的工作和生活品行教育是一體兩面，皆屬於心理的建設，同樣都是最難做的工作；若不是對學生深具耐心與愛心，將會因事繁或遭遇挫折而放棄；南投縣警察局蔡榮林副局長二十餘年來，公餘之暇致力於各級學校及社團推展犯罪預防工作，以法律與人生為題安排演講，在冗忙繁重的警察工作中，仍持恆接受各級學校或社團的邀請，在與學校師生互動對答的活動中，同時達成預防犯罪宣導和健全學生生活品行教育的效果，普受警政同仁之肯定，蔡副局長在做專題演講時，把儒家五常比喻成五顆心，做為學生生活品行教育工作的內容，他對學生述說─仁是有惻隱的心，也是無私的愛心，當我們能忘卻個人利害去關愛大眾時，社會也因之充滿溫暖和光輝；義是有羞惡的心，是一個人的行為準則，依照這種準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必是一位人人敬愛的勇者；禮是有恭敬的心，社會良好的秩序是建立在每個人都能實踐在家感激父母、在外尊重他人以及珍惜朋友間的友情的基礎上；智是有是非的心，對於事情的是非曲直能明確的分辨，保持清醒的智慧，自然會遠離禍害常保平安；信是有誠信的心，在社會上被卑視的人，其主要原因是喪失信用，古人曾說人無信不立，誠信是成功的最好保證。&lt;br />&#xd;
　　蔡榮林副局長更將這些內容和相關的法律結合在一起，用心撰寫成書名護生法集，吾深切期盼本書能普及推展做為學校學生的法律宣導教材，以及為人父母、為人師長的都有機會閱讀本書，共同來體會全體警察先生對青少年學生的關懷情深和愛護心切的真情，更記取古聖賢諄諄訓示之子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的箴言，做為自省和教育子女和學生的典範；尤其警察同仁也可因閱讀本書而體驗這種以談情說理的方式溶入工作裡，進而推動保護青少年學生們平安快樂渡過他們的青春歲月年華。&lt;br />&#xd;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張慶裕&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林一民先生序</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警奸察究、蕩寇安民本是警政人員的責任，近年來社會受到自由民主風潮的激盪而開創出多元嶄新的風貌，卻也因此衍生出傳統與現代、精神與物質的若干議題的矛盾、衝突或失調，導致社會規範的失序，尤其是網路上偏好任性創造各種搞怪言行的方便，致使學校、家庭和社會等的德育功能日漸式微。&lt;br />&#xd;
　　青少年學生道德價值的混淆與偏差行為的日益惡化，不免令教育工作者深感憂心，即使有心想教導孩子正確觀念，引導其走向正途避免沉淪，然而面對日益惡質充滿誘惑的社會環境，亦常感有心無力莫可奈何；本局蔡榮林副局長長年以來，默默的盡力于學校，推展學生生活品格輔導教育，並將其心得編輯出版護生法集一書，贈送給學校老師供作─校園法律知識宣導與保護青少年學生避免犯罪的教材。&lt;br />&#xd;
　　獲得學校老師的由衷敬佩和感恩，也塑造了警察人民保姆的新形象；蔡副局長于校園護生教育工作之成就，實得力于他修持佛法成就的智慧，充分運用於學生生活輔導教育工作上；佛法的尊貴有三：&lt;/div>&#xd;
&#xd;
&lt;ul style="margin-left: 40px;">&#xd;
	&lt;li>自知其心─知世間一切事物皆以因緣聚散生滅而現，心為繫縛解脫本，是故知心為第一。&lt;/li>&#xd;
	&lt;li>自宰其心─心不生不滅、不動不搖，本具智慧、勝解、善法欲、精進等大能力，若能于心得自在者，則于諸法亦得自在，其力在于斷疑生信。&lt;/li>&#xd;
	&lt;li>自淨其心─不是對心要給予或去除些什麼？而應無所住而生其心，以持戒、修德、慚、愧修得身正心正。&lt;/li>&#xd;
&lt;/ul>&#xd;
&#xd;
&lt;div class="ed_txt">　　佛法之利益在於必經自己踐行方得，歷代諸多高僧在彼禪師座下或因棒或因喝或靜默而得成就，輔導青少年學生生活品性教育工作應有同理之心；輔導青少年學生創造陽光生命，除家庭父母、學校老師的諄諄教誨，更需要警察人員及時以關懷的心，幫助青少年學生明白法治社會的嚴肅與尊重他人的本質，進而從自己內心阻止生起惡念做出惡行，這也就是護生法集作者之所以特別表明，執法明理更有情的警察先生關懷學生的心路歷程的心情，盼望青少年學生知法養成守法的習慣，做一個有真情明理守法的人。&lt;br />&#xd;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一民&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護生與法律</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近年來各位學同可能會覺得社會很亂，幾年前台北縣林口鄉發生一件逆倫殺害父母親的血案，兇嫌林清岳伙同一位蘇姓的少年及四位女生對自己父母親砍了109刀，造成其父母親當場斃命，另外還要他的女友用藥物注射到他父母親身上，深怕他的父母親還有一口氣在；這個案例讓我們感覺到是相當不可思議的一件事情；另外一件是讓所有的警察人員感到忙祿的就是白曉燕命案，我想大家一定印象深刻，當看到陳進興挾持著南非武官一家人還振振有詞，還在那邊作秀時，大家在內心深處那種對法律的無力感都會油然而生；所以我們會感覺犯罪，其實就在我們生活週邊，與每個國民是息息相關的造成犯罪有那些因素，現在我們就逐一的來探討造成犯罪的五種因素：&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ol>&#xd;
	&lt;li>個人的心理因素&lt;br />&#xd;
	　　大家從報紙、電視的報導中看到林清岳弒親這個案子，林清岳被警方查獲時臉上毫無哀傷之情，而且還在狡辯說他自己是受害者，像他這種人在人格、心態絕對是不健全的；另外像陳進興在幾次的電視訪問裡，我們看到他對於在逃亡期間所犯下的種種傷天害理案件，包括侵害許多無辜婦女的清白、以暴力手段把他人的財產給謀奪了、甚至殺害了幾位善良的民眾，而他可以找出很多的理由，認為這是社會逼迫他的，認為這是為了滿足自己逃亡期間的需求，而沒有半點悔意；首先我們要說的一個名詞就是EQ（Emotional Intelligence）譯成中文稱為情緒智商，情緒智商就是指一個人的自制力、熱忱、毅力、自我驅策力，像我們剛才所提兩個案例及社會上曾發生的一些悲劇，都是因為個人自制力及心理上產生的問題。&lt;/li>&#xd;
	&lt;li>家庭因素&lt;br />&#xd;
	　　在我服務的單位曾偵破了一個六個人的強盜搶奪集團案件，在查獲這些搶嫌後，發現此案除了一個帶頭的滿十八歲外，其他五個均為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經分析此六個人的生活背景，有三個來自於不幸的家庭，我所謂的不幸家庭就是父母親雙方有一方或因病故或其他原因分開，我們也發現有很大比例的犯案青少年，出自不幸的家庭或缺乏父母親適當的管教和照護，所以在家庭因素方面也是讓我們感覺憂心忡忡的；我記得林清岳弒親命案發生之後，我參加台中警廣的空中CALL IN節目，當時有很多的父母親打電話進來，他們講出內心很沉痛的看法，他們認為林清岳的父母親這樣的關愛他，怎還能狠心把父母殺死？當時在報章媒體的探討也提到，可能是父親管教比較嚴格而母親管教比較鬆，造成其心理比較不平衡；但是我個人並不這麼認為，像在座很多老師和我一樣生長於民國四十年代，當時的物質生活比較匱乏談不上甚麼享受，而我們當時的觀念還是接受棒下出孝子的古訓，在家裡父母親對我們的管教相當嚴格，不聽話就要吃棒子，我們也從不敢說什麼；在學校被老師罰跪、打手心、打屁股的體罰，我們都經歷過，但在內心裡從來沒有一點對老師的怨恨；所以我們認為林清岳弒親這個案子祇是一個特殊個案，並不能以偏概全，甚至否定嚴父慈母的親情；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裡為父母親者，能對子女多一些關心和照顧，而為人子女者更應該感恩，回餽給父母親更多的尊重及孝思。&lt;/li>&#xd;
	&lt;li>社會因素&lt;br />&#xd;
	　　各位同學可能會發現，現在輿論媒體的報導範圍相當的廣泛，很多重大犯罪的手法，都經過刻意的描述和渲染，這一點是讓我們感覺到相當擔憂的；像我們剛才所提到查獲的強盜集團犯罪事件，其中帶頭的是某一個夜校的學生，他在警察分局裡接受偵訊時還振振有詞，當我注意到他所穿的校服的學號竟然繡著七個數字，我就問他學號怎麼有七個數字，他回答說：「這是我家的電話號碼。」我特別查了一下沒有錯，確實是潭子的電話號碼；制服的另外一邊繡的是張學友，當時我感覺到很訝異，因為資料顯示這個學生姓許，怎麼會變成張學友呢？我就問他你又不是張學友，你怎繡這個名字？他說：「張學友是歌神，是年青人的偶像，你怎麼不曉得？」我實在不曉得，或許就好像訓導主任剛剛介紹時所講的，我們是LKK，跟時代是有些脫節，所以我想每一個青少年心目中都會有他崇拜的對象，這是無可厚非的事；但是就因為這樣我曾經去探討，在民國八十一年後第四台大量的播放一些港片，而造成的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把許多的暴力、色情的鏡頭介紹到我們社會上來，看到很多星期六、星期日電視播放的影片在電影院是屬於限制級的、輔導級的，直接影響、傷害、污染我們的青少年、兒童純潔的心靈；我們應該透過教育界、透過治安會報來呼籲三家電視台，必須慎選節目避免對廣泛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響；根據統計分析在民國八十一年以前，犯罪使用工具還極少看到使用開山刀的，但是現在每當星期六的飆車及一些搶奪案件，處處都可看到使用開山刀為犯罪工具，開山刀其實是香港幫會的一種武器，因為電視上經常播放香港幫會持開山刀火拼的影片，讓我們的社會大眾無形中就受到感染許多新的犯罪模式及手法，也都是因為這樣而引進來。&lt;/li>&#xd;
	&lt;li>交朋友因素&lt;br />&#xd;
	　　我們剛才提到的這強盜搶奪犯罪集團，經詢問得知他們六個人是在台中市第一廣場認識的；他們來自不同的地方，因為想法相投而結合在一起，他們在同伴當中，以能傷害別人更多或搶到更多的錢的，便拱為是團隊裡的英雄，所以在缺錢的情形下就想到結夥犯罪；我想你們的教官、老師一定常跟同學講「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古諺，如果結交不好的朋友，你就會無形中感染到不好習性而造成無法挽救的傷害。&lt;/li>&#xd;
	&lt;li>對法律認識不足&lt;br />&#xd;
	　　一般社會大眾還普遍有對於法律的認知不足的遺憾，像這六個青少年帶到警察分局來之後，他們的家長很快的就趕到警察分局來，還帶了兩個民意代表要來關說，其中一位市議員一來就說，小孩子不懂事給他們交保回去，家長們也苦苦哀求要警察能原諒他們的孩子，但是他們所犯的強盜搶奪案件已達十多件，甚至把兩名路人給殺傷，像這樣的罪責可能交保嗎？于法是絕對不可能交保的，我們深深的感到青少年之所以犯罪，和彼家長們也普遍欠缺法律觀念、知識有關；另外這六名嫌犯到警察分局來還嬉嬉哈哈的，還向刑事組的同仁要香煙，一點悔意也沒有，他們想也不想他們已犯下非常嚴重的犯罪的法律後果，我們應該認識的法律常識，我剛才提到探討犯罪可以從個人、家庭、社會、交朋友、及法律的認知不足等五個因素去做分析；訓導處汪主任也特別跟我談過，現在青少年學生大多不懂得法律，刑法第十六條中特別規定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責，也就是說不容許有不知者無罪空間；現在年青人最流行「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但你喜歡的事如果違法了，那你還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基於此我們常與一些老師和同年齡朋友，回憶我們當年在國中、高中求學的階段，一樣對於法律的認識也幾乎是一片空白，所以我認為有這樣的一個義務，把一些法律常識介紹給各位同學，讓同學們及早認知和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概念；據統計青少年犯罪類型當中最多的不外是竊盜、吸毒、傷害、搶奪。&lt;/li>&#xd;
&lt;/o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竊盜罪&lt;br />&#xd;
	竊盜罪案件佔所有青少年犯罪的百分之五三，常見的類型有二種：&#xd;
	&lt;ul>&#xd;
		&lt;li>機車竊盜&lt;br />&#xd;
		　　竊盜機車相當普遍，幾乎每天都在發生，昨天我們偵辦一個案子，有一個青少年與一名同伴，為了偷機車還去請鎖匠來把車鎖打開，然後兩個人騎走，或許大家常看到警察手中常拿著萊思康二千型的電子字典在路邊查車輛，那就是警察的行動電腦，這裡面輸入有全省失竊的汽、機車牌照號碼及所有通緝犯的身分證字號，只要警察覺得可疑，把車牌或身分證字號輸入，就知道是否有失竊或通緝的資料，所以各位同學絕不可有僥倖的心裡；我們發現一個很嚴重的現像，就是在學的國中生偷機車比高中生的還多，各位同學如有弟弟或親人一直想找機會去騎乘摩托車，你一定要告訴他警察手上的行動電腦很利害，絕對不可去偷機車&lt;/li>&#xd;
		&lt;li>順手牽羊式的竊盜案件&lt;br />&#xd;
		　　台中市有許多百貨公司和大賣場像家樂福、大買家，警察單位經常接到店家報案，說抓到竊嫌偷了超市內的物品沒有結帳，在這裡我要向同學們報告一個狀況，像這些大賣場、超市所賣的東西上面都貼有條碼，結帳時櫃檯小姐以一具感應器掃過條碼計算價錢，其實它也具有消磁作用，經結帳後的物品才可以帶出，否則未消磁的會被外面ㄇ字型的感應器偵測出來，警報器就會響；這種順手牽羊式的偷竊案件男女約各佔一半，希望各位同學能把這樣的案例告訴你的親朋好友&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吸食毒品&lt;br />&#xd;
	　　不久前我們在轄區內賓館查獲五個青少年吸食安非他命，當中有兩位是女生，長得很漂亮都還在夜校就讀，其中有一位把頭髮染成紅色，很時髦樣子很像歌星李玟，當帶回分局來我發現這兩個女孩，臉上長著顏色很深的青春痘；我問他們吸食安非他命有多久了，他們說吸食半年多，其中一名毒隱較重甚至一天要吸食兩次。我為何要講此案例，因為安非他命是中樞神經的興奮劑，吸食之後整個人精神會特別亢奮，依據醫學上的理論是你把下一刻的體力拿到此時來用，所以藥性消退之後整個人會無精打彩；吸食久了之後，會對我們身體的肝臟、心臟功能、腦神經系統及生殖系統造成很嚴重的傷害；這兩個女生為何會長深顏色的青春痘，就是安非他命的毒素在肝臟無法負荷，所以顯現在皮膚表層，當時我就對他們兩位說：你們現在只是十六、七歲，以後都會結婚生小孩，如果妳們不即時戒除，而將安非他命的毒害遺留給子女，造成小孩四肢的殘缺或智力的不足時，你們做何感想？她們聽了都流下眼淚，我勉勵她們希望下次看到她們是在陽光底下，而當時她們的臉色都非常紅潤，而且已經跟安非他命說了不；吸食安非他命最多的原因是好奇心，曾經有一個四十多歲的土財主被朋友設計陷害，因為吸毒而耗盡了所有家產，經警察查獲有十二次吸食海洛因的前科；所以今後大家進了大學或在社會上服務要特別注意，對於毒品要有說不的勇氣；安非他命是一種白色的半透明狀的晶體，外觀像冰糖或明礬，使用時是把它磨成粉末在鍚泊紙上燒烤，&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護生的情，榮林的心</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多位于學校擔任輔導訓育工作的老師，送給南投縣警察局蔡副局長榮林老師一幅對聯&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itle01" style="margin-left: 40px;">榮譽滿校園 宣護生法集 心繫學生安樂&lt;br />&#xd;
林蔭中自在 見本來面目 尋聲救拔苦辛&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lt;br />&#xd;
　　很貼切的表露出護生法集的情和作者的心；蔡副局長用心於學生生活品行輔導教育，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已極其辛勞忙碌，也深感犯罪後果之可怖悲慘，因不忍而更關心頻臨法律邊緣學生，憂其淪落黑暗犯罪地獄，二十多年來蔡榮林副局長就這樣的秉心走遍其轄區的國中小、高中職學校，應學校邀請以「法律與人生」為題目對學校師生做專題演講，他深信學生的本性是非惡的，再好的孩子，也受不了那漫天蓋地而來的汙染的挫折和傷害；他也體會到，多一個學生學壞變壞，警察的工作負擔就要增加千百倍，許多學生之所以誤入歧途，其實只因為在關鍵的時刻沒有人及時拉他一把？台灣五十多年來人口從六百萬增加到二千三百萬，本來人多事情就多，家庭出了問題，社會出了問題，學校一樣出問題，學生大多是外地的人，老師也是外地來的人，不像從前鄉下或城市裡的老鄰居，彼此都很陌生，了解不多，感情也淡，而且現在的學生，有些甚至比老師還兇，而每一個人的心裡頭，總是有畏懼的東西存在，蔡副局長想到從前在鄉下，有些媽媽教不來小孩子峙，習慣用警察來嚇阻小孩子說：「你再不聽話就叫警察來抓你。」而這樣的結果經常是有效的；再壞的學生以年紀說還是個小孩，因而蔡副局長想到若由警察來做學生的生活品行輔導教育的工作，應該會有相當的效果，也和警察的職責之一預防犯罪工作可以相輔相成。&lt;br />&#xd;
　　事實也得到了證明，在他已演講過的數百多場次學校，均獲得老師和同學的尊敬和喜歡，就像一個家庭裡雖然做父親的和做母親的一樣的疼愛自己的兒女，而做父親的在平常免不了要扮演一點嚴父的角色，久而久之其在兒女的感覺中就沒有像母親那樣的可愛可親；警察在維持社會治安的角色就像是一個家庭裡的父親，雖然對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家庭的平安來說，警察和父親都像鹽巴一樣，是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美味所不能缺少的東西；但常久以來人似乎依賴警察或父親已太深太習慣，而忘記了他的重要；就因為蔡副局長在學校的精闢親切的演講活動中和同學的情感融合在一起，給同學的感覺他是嚴肅的爸爸也是慈愛的媽媽。因而同學記住了他的叮嚀和期待的話，也一起共勉要做一個守法向上向善的好學生；為了能夠關心和保護更多學校的校園和學生平安，蔡副局長彙集他接觸過的許多學生常易觸犯的案例故事，詳盡的分析其中之情之理，闡述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撰述─護生法集（保護學生平安的法律專集）一書，贈送各級學校老師和學生，盼望學生從此知法養成守法的習慣，做一個有真情明理守法的人；古代多少俠義之士，常被人以俠骨柔情譽之，有位校長讚嘆說：「蔡副局長有俠骨有柔情，只是其柔情深藏於心中，也因為這樣子其柔情才最溫馨，在和同學相處時自然流露無遺；一個人要同時做好掃除社會犯罪的執法者和昇華學生心靈品質的人師，若不是出於夙具慧根自覺焉能得兼善和持恒，蔡副局長真正是一位發菩提心行菩薩道的好警察好老師。」&lt;br />&#xd;
&lt;br />&#xd;
國際鹽巴學堂輔導老師&amp;nbsp;王桓熙&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作者榮獲警政署特殊優良事蹟</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tsay2015.pixnet.net/blog/post/140431338-9.-%E4%BD%9C%E8%80%85%E6%A6%AE%E7%8D%B2%E8%AD%A6%E6%94%BF%E7%BD%B2%E7%89%B9%E6%AE%8A%E5%84%AA%E8%89%AF%E4%BA%8B%E8%B9%9F</relateURL><relateName>作者榮獲警政署特殊優良事蹟</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作者簡介</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姓　　名：蔡榮林&lt;br />&#xd;
職　　別：分局長&lt;br />&#xd;
出　　生：45年次&lt;br />&#xd;
學　　歷：中央警察大學45期畢&lt;br />&#xd;
服務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lt;br />&#xd;
事蹟摘要：關懷社區，服務人群。&lt;br />&#xd;
事實摘要：&lt;br />&#xd;
　　蔡員從事警察工作，秉持警察服務人群，關懷青少年精神，常年利用公餘，應邀赴各級學校及社團演講「法律與人生」專題，以實務案例結合法律常識及人生道理，教導青少年知法、守法，避免誤蹈法網，計有數百所學校師生受惠；蔡員於九十年間，將從警實務處理的個案結合法律知識，自費編印「謢生法集」書籍一萬五千冊，分贈各級學校及社團，受贈單位以該書為法律教材，對警察形象提昇具正面作用，並獲台中市推選為好人好事代表，蔡員關懷社區、服務人群精神，足為嘉許。&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本書介紹</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書名：護生法集：保護學生平安的法律專集&lt;br />&#xd;
著者：蔡榮林&lt;br />&#xd;
出版者：鹽巴生活教育委員會&lt;br />&#xd;
出版日期：&amp;nbsp;2001年&lt;br />&#xd;
館藏地點：國立台中圖書館&lt;br />&#xd;
書籍簡介：&lt;br />&#xd;
　　護生法集一書取義於保護學生平安的法律專輯，乃警察先生關懷青少年，生活教育輔導的心路歷程，書中以青少年常易觸犯的案例故事闡述相關的法律規定，讓青少年閱讀後，能知法守法免於誤蹈法網。&lt;br />&#xd;
青少年是國家的幼苗、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我們除了應正視近年來青少年犯罪日趨嚴重的問題外，也要重視此一階段青少年身心發展上的適應問題，若能夠使青少年獲得健全而良好的培育，並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多方面加強輔導工作，防範於未然，那麼必將可使這批未來的主人翁有所成就。&lt;br />&#xd;
　　本書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蔡榮林分局長所著，他將多年來實務經驗與演講內容，以實際案例結合法律問題，彙集出版「護生法集」一書，分送給各校同學，期盼藉由此書的宣導，可以讓執法者、老師和青少年學生從中學習，引導青少年走向正途，透過深入淺出的內容，培養出知法守法的好國民。&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我喜歡嘛！犯了法就是不可以</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康妮背著小背包，從文玉堂書店的?字型通道走出時，裝在通道的感應器突然發出了嗶、嗶、嗶、嗶的叫聲，一位店員快步的走過來攔住康妮，兩個人開始是小聲的交談，然後康妮像是被強迫的走進店裡的一個小房間，店員比著康妮跟裏面的一位先生低聲的說了些話，那位先生走近康妮對康妮說：「小姐，請妳把小背包拿下來打開讓我看看好嗎？」康妮很不高興的拒絕說：「我為什麼要打開給你看？」那位先生還是很客氣的說：「我是這店的經理，剛才妳走過?字通道警報感應器有反映，可能妳帶了一點我們的東西還沒結帳，是不是可以請妳查看看？」康妮聽他這樣說，心裏頭有點害怕，仍拒絕不把小背包解下來，只是使性子的著急說：「你憑什麼要查我的東西？我就是不給你看？」&lt;br />&#xd;
　　那位經理用有點嚴肅的口氣說：「那麼我要報警請警察先生來!」康妮很緊張的說：「不要，不要，不要!」她很不情願的把小背包解下來，打開時裏頭掉出來好幾本很漂亮的漫畫書，那位經理拿起漫畫書跟康妮說&lt;br />&#xd;
這是我店裡的東西，妳這樣做是犯法的，妳是要我報警請警察先生來處理？還是妳打電話請你的家長來談？&lt;br />&#xd;
康妮的爸爸趕來了，他一再的向經理先生道歉，又不知道該怎樣去責備康妮？康妮心裡很不安又有點像是委屈的說：「我很喜歡嘛，剛好帶的錢不夠，又沒有人注意到我，我就拿了放在小背包，誰知道會這樣？」康妮這樣做是犯了刑法竊盜罪。&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取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lt;br />&#xd;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意義）&lt;br />&#xd;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lt;br />&#xd;
	【解釋】即有共同犯罪意識之聯絡及共同行為之分擔謂之；必須負擔同樣罪責&lt;br />&#xd;
	【案例】如兩青少年共同著手竊取機車，一人破壞車鎖一人在旁把風，竊取後共同乘用&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lt;br />&#xd;
	犯竊盜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xd;
	&lt;ul>&#xd;
		&lt;li>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lt;/li>&#xd;
		&lt;li>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lt;/li>&#xd;
		&lt;li>攜帶兇器而犯之者&lt;/li>&#xd;
		&lt;li>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lt;/li>&#xd;
		&lt;li>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lt;/li>&#xd;
		&lt;li>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lt;/li>&#xd;
	&lt;/ul>&#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 加重竊盜罪與竊盜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一般竊盜罪）不同的地方，在於加重竊盜罪明訂處罰為處六個月以上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判刑為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者，執行時則不得易科罰金&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lt;br />&#xd;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lt;br />&#xd;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常業竊盜罪）&lt;br />&#xd;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lt;/li>&#xd;
&lt;/ul>&#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康妮經過書店經理把她觸犯刑法竊盜罪及相關竊盜罪法條例舉說明後，康妮害怕得哭了起來，加上康妮的爸爸一再的請求寬恕而不禁的流下老人的眼淚，這使得書店經理很不忍心把康妮依法送警處理，書店經理的表情很嚴肅的跟康妮說：「我也明白妳並不是存心要偷竊的，但是妳要明白妳可以說我喜歡嘛！但犯了法就是不可以，而且刑法中明訂，並不因為妳說妳不知道法律就不犯法。」&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十六條（不知法律人之刑事責任）&lt;br />&#xd;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lt;/li>&#xd;
&lt;/ul>&#xd;
&#xd;
&lt;div class="ed_txt">　　書店經理再跟康妮的爸爸說：「往往做父母親的總認為小孩子年輕不懂事，犯錯在所難免而輕易的給於縱容，在法律上也考慮到這一事實，但法律就是法律也不能不處罰，只能補救的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txt">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少年之意義）&lt;br />&#xd;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lt;/li>&#xd;
	&lt;li class="ed_txt">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由少年法庭處理之事件）&lt;br />&#xd;
	少年觸犯刑法法令之行為者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本法處理之&lt;/li>&#xd;
	&lt;li class="ed_txt">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裁定管訓處方及禁戒治療）&lt;br />&#xd;
	少年法庭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管訓處分&#xd;
	&lt;ol>&#xd;
		&lt;li>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lt;/li>&#xd;
		&lt;li>交付保護管束&lt;/li>&#xd;
		&lt;li>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lt;/li>&#xd;
	&lt;/ol>&#xd;
	前項裁定，得一併諭知下列處分&#xd;
&#xd;
	&lt;ul>&#xd;
		&lt;li>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lt;/li>&#xd;
		&lt;li>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lt;/li>&#xd;
	&lt;/ul>&#xd;
	第一項第一款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每次以三小時為限，應於裁定時諭知其次數；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期間，毋庸諭知&lt;/li>&#xd;
&lt;/ul>&#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一個人犯了罪經司法機關移送審理，即會在司法及警察機關留下前科記錄，這是很嚴重的傷害又不能彌補，前科記錄對於一個人在未來謀求特定公職或是於一般求職可能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假如一個人有很好的機會到美國去開拓一個大事業，或從事某一個重要的科技研究工作，而必要辦理移民時，美國政府會要求申請移民者提供其無犯罪行為證明書（即無前科記錄），這時候才後悔年輕時之荒唐行為，就來不及了！對少年犯罪者也只能對少年犯罪裁定保護管束經一定時日，法院即辦理少年前科記錄塗銷，其用意即在保護青少年並給予自新的辦法，犯罪的處罰已夠難受、心理的折磨更沒完沒了。&lt;br />&#xd;
　　書店經理因為職務上的關係，他已經遇到類似的事情不知有多少次？有的家長一開始還很氣勢凌人的責怪書店經理的小題大作，表示他有錢可以賠償書店的損失，書店要求賠多少都賠得起，沒有什麼了不起？他可能沒有想到這樣的態度已混淆了小孩子的是與非觀念，將來不知道還要造成小孩子多少次的犯錯？有的家長自以為自己有很好的社會地位，有權有勢又有錢就是到了警察局，依然一幅目中無人的樣子，非把事情化掉不可，但他可能不知道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只要作了筆錄，任誰也不能塗滅案件，非移送法辦不可，而造成他自己傷害自己的小孩的嚴重後果，實在可恨又可憐；書店經理看到康妮和她的爸爸知道犯錯後那一份難過與懺悔的樣子，心裡也有很大的感觸，他再對康妮說：「有一年中央警察大學招生時，有位學生筆試考試已錄取，但因牽涉到警察職務的特性對品性的要求特別嚴格，因該學生之家長曾有犯罪記錄前科，而發生該學生在口試時應不應被錄取的不同觀點，這件事還只是該學生的家長的前科記錄的影響，如果犯罪記錄前科發生在學生自己身上，一定毫無轉圜的機會。」&lt;br />&#xd;
　　在美國有一種很重要的職位叫精算師，是負責國家財政政策編製，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的擬訂，全國只有2000位，其社會地位非常崇高，其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牽涉到現在及未來多少年的時間變動的因素，因此在學問專業技能的要求之嚴格自不待言，而要取得精算師之執照，最困難的是要其人具有超然的公正心、關懷大眾的愛心及百分之一百的善良品性記錄的證明書。&lt;br />&#xd;
　　這二個例子都只是指出個人有形的利害關係，而在無形的良心上的折磨更是沒完沒了；竊盜行為是一個人人品上的最大污點，是一個人最不名譽的一件事情，如果和別人打架犯了法，別人還可以歸責於這一個人的個性的缺失如粗野衝動，但一個人若被指為小偷，不但人人卑視他、疏而遠之，就是自己在良心上也是一個永久不會忘記的羞恥。&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後悔已不能挽回那失去的腳</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一個冷風細雨的秋天的黃昏，一位臉上佈滿愁苦、心裡不安的父親，帶著他的孩子走向五分局分局長室，在聽見那一聲接一聲的像得、得發音沉重、單調、緩慢的聲音時，分局長知道是誰來了；今天中午一位分局長的朋友很著急的打電話給分局長，因為他的孩子飆車出了事，不但是自己的孩子失去了一隻腳，更糟糕的是坐在他的孩子出事的機車後座上的孩子的朋友出車禍時，因為摔傷嚴重而死亡，在傷心孩子成為殘廢的痛苦中，還有那位死亡的孩子的朋友的家人告上法院，追究他的孩子和他（監護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的官司，他希望分局長能夠給他一些法律上的規定說明和正確的建議，而約好了這個黃昏的見面。&lt;br />&#xd;
　　分局長走到門口把這對父子迎了進來，分局長看到這一位過去曾經是那麼活潑跳躍的孩子，而今臉色蒼白、行動艱難、精神畏縮的模樣，心裡有一陣悲痛的難過，分局長看到這位父親小心翼翼的幫著孩子很辛苦的才坐到沙發椅上，再幫孩子放好了拐杖才自己坐下來時，已可看到這位父親的額頭上已溢出了一些汗漬，分局長在心裡嘆了一口氣。&lt;br />&#xd;
唉！做父親的對兒女的愛是多麼的深。在這一剎那的時間和空間好像死去一樣只剩下寂靜，約莫過了一分鐘，這位父親開了口說：「分局長，這個孩子和人去飆車出了車禍，乘坐在他的機車上的同伴傷重而死亡，自己也斷了一隻腳，現在對方家長告上法院，又是刑事，又是民事賠償請求，我該怎麼辦呢？」這位父親不提孩子去飆車的原因和經過，像是已不忍心再去責備孩子，分局長體會得出做父親的心情，也不再去問飆車出事的時間和地點、和為什麼要去飆車的過程？分局長拍拍這位父親的手，又關心的憐惜的摸了這位孩子低垂下的頭，就以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舉出刑法、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青少年福利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的規定跟這對父子說，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刑法上飆車的行為，當事人可能觸犯到有九種的法規：&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lt;br />&#xd;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實務上對於多人聚集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故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定義&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執行職務罪、職務強制罪）&lt;br />&#xd;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離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lt;br />&#xd;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是在執行一定之職務，若飆車者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即屬觸犯防害公務罪&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lt;br />&#xd;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lt;br />&#xd;
	【解釋】若於警察依法取締飆車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執法者，即觸犯本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公然聚眾不遵解散罪）&lt;br />&#xd;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聚眾飆車者，或在場為鼓動飆車者之聚眾行為者，均適用本法條之規定&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lt;br />&#xd;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飆車行為者故意砍殺他人致死亡者，以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罪論處&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lt;br />&#xd;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lt;br />&#xd;
	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若於飆車過程中因飆車行為致人重傷害時適用本法條之規定&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lt;br />&#xd;
	因過失而生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犯過失致死罪&lt;/li>&#xd;
	&lt;li class="ed_txt">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lt;br />&#xd;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傷害，犯過失傷害罪&lt;br />&#xd;
	若飆車行為的當事人觸犯上述之刑法時，飆車行為的當事人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處罰其家長（監護人），其依據法律法令有&lt;/li>&#xd;
	&lt;li class="ed_txt">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lt;br />&#xd;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法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項觸犯刑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三次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庭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受罰鍰處分確定者，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lt;br />&#xd;
	【解釋】 凡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xd;
	&lt;ul>&#xd;
		&lt;li>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lt;/li>&#xd;
		&lt;li>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到場之通知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 class="ed_txt">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lt;br />&#xd;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lt;br />&#xd;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lt;br />&#xd;
	【解釋】少年飆車而觸犯法令時，其父母可依本法處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txt">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條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xd;
	&lt;ol>&#xd;
		&lt;li>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lt;/li>&#xd;
		&lt;li>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lt;/li>&#xd;
		&lt;li>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lt;/li>&#xd;
		&lt;li>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lt;/li>&#xd;
		&lt;li>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lt;/li>&#xd;
		&lt;li>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及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lt;/li&gt;&#xd;
		&lt;li>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lt;/li>&#xd;
		&lt;li>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lt;/li>&#xd;
		&lt;li>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lt;/li>&#xd;
	&lt;/ol>&#xd;
	&lt;/li>&#xd;
	&lt;li class="ed_txt">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lt;br />&#xd;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　　&#xd;
	&lt;ol>&#xd;
		&lt;li>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lt;/li>&#xd;
		&lt;li>駕駛執照業&lt;/li>&#xd;
	&lt;/ol>&#xd;
	&lt;/li>&#xd;
&lt;/ul>&#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何苦把自己搞得又醜又白痴</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上個星期我們在轄區內一家賓館臨檢時，查獲五個青少年在一起吸食安非他命，其中有二個女生還在讀夜校，人是長得很漂亮，有一個把自己的頭髮染成紅色，就像是某一個歌星那個樣子；吸食安非他命是犯法的，我們將他們一起帶回來分局依法處理，我發現這二個臉型和體型都很好的女孩，臉上長著顏色很深的青春痘，依據過去的經驗，我知道這是吸食安非他命的禍害之一，我問她們說：「妳們吸食安非他命有多久了？」她們也老實的回答我說：「有半年了。」其中一個說她一天吸一次，另一個毒癮較重一天要吸食兩次，我以惋惜的心情告訴她們說：「女孩子會長青春痘是正常的，但是妳們二個長的青春痘顏色很深，特別難看，妳知道為什麼嗎？」她們二個對我的問題好像有點奇怪？可能在心裡竊笑我當一個分局長怎麼這樣的沒知識？帶著相似嘲笑的表情回答說：「還不是一樣的是青春痘，有什麼不同？」聽她們這樣的說，我感到很難過，為什麼政府和公益團體用了那麼多的經費，做了那麼多的宣導，還動員那麼多的演藝人員和義工辦了那麼多的活動，青少年們還是不明白吸食安非他命的可怕？我平靜了一下那微微作痛的心情，以嚴肅的語氣給這二個女孩子分析安非他命說：「安非他命是一種刺激中樞神經的興奮劑，吸食之後整個人的精神會特別亢奮，但那只是暫時性的；當藥性消退之後，整個人就會加倍的無精打彩和萎靡，長久吸食安非他命會對人的肝臟、心臟功能、腦神經系統及生殖系統造成很嚴重的傷害；當吸食安非他命所產生的毒素，在肝臟無法負荷時，就會因沈積而顯現在皮膚表層上，妳們二個的青春痘為什麼比別人的顏色深褐，就是安非他命害的，再嚴重下去，妳們二個的青春痘會開始糜爛，那時候臉上會有多醜？更嚴重時人就成為白痴；妳們真的是不知道？還是不怕呢？」&lt;br />&#xd;
　　這時候她們似乎有所警覺，臉上露出不安的表情看看我，再低下頭去沈思有點不知道該如何才好？我即以做兄長的立場勸告她們說：「妳們現在才16、7歲吧？將來都要結婚生小孩的，如果妳們不即時下定決心戒除安非他命，假使妳們把安非他命的毒性遺害到下一代，造成妳們的小孩肢體上的殘缺，或是智力低能，面對兒女妳們做何感想？」她們大概知道錯而流下眼淚，在心靈上她們可能得救了，但是還是犯了法，還得做筆錄移送少年法庭；吸食安非他命觸犯什麼樣的法令？是犯了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xd;
	&lt;ul>&#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lt;br />&#xd;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關製品&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lt;br />&#xd;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lt;br />&#xd;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lt;br />&#xd;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lt;br />&#xd;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上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lt;br />&#xd;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lt;br />&#xd;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lt;br />&#xd;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lt;br />&#xd;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lt;br />&#xd;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lt;br />&#xd;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lt;br />&#xd;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lt;br />&#xd;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檢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itle01">吸食安非他命的痛苦比人間煉獄還可怕&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　　我明白的告訴這二個女孩，她們是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要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結果固然不幸，最悲慘的是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要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一個月。妳們知道什麼叫強制戒治嗎？她們二個搖搖頭表示不知道，我只能用「人間煉獄」四個字做比喻解釋給她們聽。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附設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再犯罪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強制戒治即是強迫戒毒，在強迫戒毒的過程中，吸毒者所遭遇的痛苦，只能用人間煉獄四個字來形容，據戒毒臨床記錄說：「強制戒毒（即停止吸毒）8～12小時後會出現流淚、鼻漏、呵欠、發汗等非意識症狀，13小時後進入不安適睡眠狀況，20小時後會出現雞皮疙瘩、瞳孔放大、激動和震顫，第二天和第三天會出現虛弱、失眠、發冷、腸絞痛、噁心、嘔吐、血壓升高、脈博加速、流汗和陣陣疙瘩，皮膚會呈現如冷的已拔毛火雞的形狀俗稱冷火雞，腹痛、骨骼疼痛、背部和四肢肌肉疼痛及下痢」&lt;br />&#xd;
　　這種種的痛苦加在一起時，不是人間煉獄又是什麼呢？話說回來大人再怎樣關心？而妳們自己不能自覺又有什麼用呢？歐洲名歷史學者卡爾教授說：「人類之所以有別於禽獸者，是人類能夠和歷史對話」人類知道把歷史記錄下來，而後人就可以從歷史學習到很多的經驗，來保護自己改善生活條件，所謂歷史者，一萬年之前的事是，一千年之前的事也是，一年之前的事還是，昨天才發生的事一樣是。今天妳們發生的事也是歷史了，妳們會從她學習到教訓嗎？妳們的生活讀書和工作都和父母在一起，已經很幸福了，而妳們一味追求新潮的、流行的、刺激的而不知道珍惜；四十年前台灣年輕人的立志和愛惜情感的心懷還真叫人懷念，那時候有一位女孩叫陳芬蘭唱一首〈孤女的願望〉，其歌詞云：「請借問播田的田庄阿伯啊，人塊講繁華的都市台北對叨去，阮就是無依偎可憐的女兒 ，自細漢著來離開父母的身邊，雖然無人替阮安排將來的代誌，阮想要去都市做著女工渡日子，也通來安慰自己心內的稀微，請借問路邊的賣煙阿姊啊，人塊講對面彼間工場是不是？ 貼告示要用人阮想要來去，我看妳猶原不是幸福的女兒，雖然無人替咱安排將來的代誌，在世間總是著要自己打算恰合理， 青春是不通耽誤人生的真義，請借問門頭的辦公阿伯啊 ，人塊講這間工場有要採用人，阮雖然也少年攏不知半項 同情我地頭生疏以外無希望假使少錢也要忍耐三冬五冬，為將來為著幸福甘願受苦來活動。」&lt;br />&#xd;
　　有一日總會得著心情的輕鬆 還有一首叫〈舊皮箱的流浪兒〉的台語歌曲，其歌詞云：「離開著阮故鄉 孤單來流浪，不是阮愛放蕩，有話無塊講，自從我畢業後找無頭路，父母也年老要靠阮前途，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手提著舊皮箱，隨風來飄流，阮出外的主張，希望會成就，不管伊叨一項也是做工，為生活不驚一切的苦痛，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看見著面頭前，已經來都市，他鄉的黃昏時，引人心悲碎，故鄉的親愛的爸爸媽媽，請您也不免掛念玩的將來，做著一個男兒應該來打拼。」&lt;br />&#xd;
&lt;br />&#xd;
　　這些都曾是妳們父母輩的心情，他們苦過來了，沒有讓妳們再跟著吃苦，而妳們生活在幸福當中都在想些什麼？做些什麼？妳們打從心裡就瞧不起以前這些台語老歌，沒有人會責備妳們，不過那裡面確實有一個人對自己故鄉、對父母的深厚的感情，妳們不妨當做是在聽故事，希望下次再看到妳們時是在陽光下，而且已經跟安非他命說了「不」。好嗎？&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年輕氣盛戒之在鬥</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前在台中女中對同學演講時，我告訴同學以前在偵辦一件殺人案時，曾和一個殺人犯有一段對話，我問嫌犯說：「你年輕力壯，對方看起來那麼瘦小，你何必動刀殺他呢？嫌犯擺出一種蠻橫的態度，一點對生命都不尊重的語氣說：「我不高興嘛！誰叫他就在這時候來惹我？」我就發生的過程問他，你和他本來都是好朋友，才會聚在一起喝酒的不是嗎？難道有什麼深仇大限，說翻臉就翻臉？就算是打架，又何必動刀呢？現在可好了，殺了人你知道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嗎？他仍不在乎的回答說，做都做了，還提這些有什麼用？嫌犯被帶回警局，他的母親來看他，因此我有點感慨的問他，你剛才有沒有看到對方的母親，年紀也已那麼大，看她的模樣日子也不會有多好過？她只一再的哀求醫師要救她的兒子的生命，你心裡難道一點感覺都沒有？對了，你的母親不是也來看你了嗎？你的母親的年紀不是也很大啦，如果今天被殺的人換成是你，你想你的母親會怎樣？&lt;br />&#xd;
　　可能是提到了他的母親，他才掉下了眼淚表示後悔，在演講中，我再跟同學提到，發生在台北林口那一件兒子殺害父母親的血案，有一個姓林的孩子夥同一個蘇姓少年和四個女生，對自己親生的父母親砍殺了109刀，造成其父母親當場喪命，他還恐怕他的父母親還有一口氣在，要他的女朋友用藥物注射到他父母親的身上，同樣是發生在台北林口，陳姓凶手夥同姓高同黨等綁架殺害白姓女同學的命案，案後陳犯又挾持南非武官一家人時的蠻橫言行，使得大家對社會治安失去信心，對人性產生懷疑，其根本原因是許多青少年對於法律不重視，因而憑一時的衝動觸犯法律，斷送自己美好的前途，更傷害了許多許多無辜的人；我舉出的三個案例，嫌犯都觸犯了刑法上的殺人或傷害罪，相關法律的規定有：&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刑法有關殺人、傷害罪的規定&#xd;
	&lt;ul>&#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lt;br />&#xd;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xd;
		&lt;ul>&#xd;
			&lt;li>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lt;/li>&#xd;
			&lt;li>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lt;/li>&#xd;
			&lt;li>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lt;/li>&#xd;
			&lt;li>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lt;br />&#xd;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lt;br />&#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lt;br />&#xd;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所做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犯者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lt;br />&#xd;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刑法所謂傷害致人於死者，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其他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導致死亡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是因果關係之存在&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lt;br />&#xd;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指造成下列之傷害：&#xd;
		&lt;ul>&#xd;
			&lt;li>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lt;/li>&#xd;
			&lt;li>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lt;/li>&#xd;
			&lt;li>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lt;/li>&#xd;
			&lt;li>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lt;/li>&#xd;
			&lt;li>毀敗生殖之機能&lt;/li>&#xd;
			&lt;li>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lt;/li>&#xd;
		&lt;/ul>&#xd;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lt;br />&#xd;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犯前二條之罪者，係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當場激於義憤之認定，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解釋&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規定）&lt;br />&#xd;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t;br />&#xd;
		【解釋】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向親尊親屬罪）&lt;br />&#xd;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lt;br />&#xd;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lt;br />&#xd;
		【解釋】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加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lt;br />&#xd;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刑法上所謂過失，係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lt;br />&#xd;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itle01">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　　台灣青少年犯殺人、傷害之重罪行為，並不是同學的本性生來就很壞，而是受到大眾媒體傳播的污染，十多年前香港影片以黑道幫派廝殺為主題，而自稱是暴力美學，實在害慘了台灣青少年；因為青少年學生最容易以影歌星為崇拜偶像，以為向其偶像學習是最新潮最時麾的進步，但曾有誰幫青少年學生做客觀的利害分析呢？在煽動盛行偶像崇拜的風潮中，所造成的偶像型的影歌星是得到了最大的利益，他（她）們有足夠的財富，享受奢侈虛榮的外表生活，在他（她）們的內心裡也自然因為被寵，而產生一種自以為他（她）是最偉大的虛幻感覺，卻把所有不好的後遺症，如耽於妄想、存僥悻心、崇拜名利、羨慕虛榮的惡習，都留給了青少年學生，有一位國中校長說：「人生最綺麗、最活潑、最浪漫、最具挑戰性的階段，就是青少年時期，同學一旦唱完驪歌，走出國中校門，就要邁向人生另一個新的里程，是青年前期；所謂青年前期，是指十五歲到十八歲這個階段而言，依法律之規定，該年齡層的人尚未成年，仍適用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下，同學你們體力充沛，精神煥發，富於正義感、充滿同情心，也具有高度的群性、社會性，喜與人相處，然而身心尚未完全成熟，思慮欠周偶而會有非理性的行為衝動，此時最應冷靜自制，凡事須三思而後行，以免損及他人權益；如果每一個同學都能有此認知，那麼無論是升學或就業，必能于此國中階段奠下良好的基礎，願和同學們以此共勉之。」&lt;br />&#xd;
　　據統計比較發現，日本青少年犯罪率比美國低很多，日本有八所少年監獄，每年新收青少年人犯不超過一百人，從1980到1990年十年中日本青少年犯罪人數總數在1,500人左右，其中女性青少年人犯約100人左右；日本每一次發生一件青少年殺人案件，全日本的國民都會為之震撼；若以台灣而言，自民國80年以來，每年青少年犯罪人數都在25,000人到30,000人之間，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不同呢？比較合理的推理有三：&lt;br />&#xd;
日本人的集體榮譽或社會名譽意識強烈，個人在社區或團體中若發生言行偏差或犯罪行為，被認為是一件非常可恥的事情&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txt">日本的家庭倫理和家庭教育，一直以傳統美德為重點，做為品行良窳的依據而受到尊重和確實的履行&lt;/li>&#xd;
	&lt;li class="ed_txt">日本中小學的教育，非常重視學生的修身的功課，像學生的禮貌、紀律、規矩和努力學習的落實；如果有學生犯罪時，學校校長和老師都引以為是他自己的畢生最不可原諒的恥辱&lt;/li>&#xd;
&lt;/ul>&#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由於有感上述日本教育的啟示，我在各級學校演講時，經常提出五顆心來送給同學，即是「仁義禮智信」這五顆善心，更從中發揮更多的存惻隱心；知羞惡心；行恭敬心；辨是非心；守誠信心。或許這五顆善心同學做到了，雖然還得面對來自社會上最暴戾意識影響甚深的環境，無從判斷是與非而不知所措之際，在已接近窒息的一刻，帶來一個可供喘息的空間，進而以捨得放逸的心，忍受挫折的壓力，拒絕不正當的外來誘惑的毅力進入社會，我們的社會也就平安了。&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孩子媽媽只能陪你走一段</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夜已深沈，雖是夏初，但因寒流過境又連下幾天不小的雨，情景淒涼；從分局開往地檢署的偵防車上，一位高職學生的爸爸和媽媽陪著他們的孩子，孩子的爸爸默默無語，緊握著自己的雙手，看看前座的孩子不止的啜泣，他的心很痛；孩子的媽媽一雙哭紅的眼睛滿眶都還是淚水，看過去在她前面的孩子只是個模糊的身影，她有些沙啞的聲音對孩子說：「我和你爸爸只能陪你走一段路，以後都要靠你自己了。」&lt;br />&#xd;
　　這個學生二月間才因暴力搶奪被害人數千元，遭警方逮捕移送法辦，四月下旬剛獲交保返校；又因缺錢花用，繼續恐嚇同學交出財物，仗恃自己魁梧體格和參加田徑隊練出一身俐落的身手，對不願拿出錢的同學暴以拳腳，成為同學們的夢魘；前天這個學生要求八個同學必須在三天內交出一千五百元，否則將對他們不利，其中一個被恐嚇的同學告訴家長，由家長陪同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並派員將這個學生帶回分局偵訊；聞訊急著趕來分局的這個學生的父母親，看到孩子又犯下刑案，父親激怒的對孩子又拳打腳踢，經警方勸止；母親更是傷心的哭紅了眼睛，喃喃的說：「怎麼辦？怎麼辦？急死人啦，生孩子這樣不肖，我有什麼臉可以見人？」&lt;br />&#xd;
　　被父親打了好幾下的孩子，仍是一副不在乎的樣子，父親難過的告訴警方說，這個孩子曾經被人慫恿去參加八家將，經我和孩子的媽媽苦苦的哀求，答應每週給他五百元零用錢，後來才沒再去；上次暴力勒索別人的財物，被捕交保回來後，他已經知道自己錯誤，答應我們說一定會改過；現在又犯了罪，我不知道該怎麼辦？警官先生，他這次只是用口說說而已，是不是可以原諒？承辦警官先生告訴這位看來無助又著急的父親說，先生，我不是不相信你說的，但是刑法的規定，沒有不知者不罪這一條，而且構成犯罪的因素很多，如何採證有一定的法律明文規定；在刑法上有恐嚇罪的規定，我也不能改變的，只有依法以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lt;/div>&#xd;
&lt;/div>&#xd;
&amp;nbsp;&#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刑法有關恐嚇罪的規定&#xd;
	&lt;ul>&#xd;
		&lt;li>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t;br />&#xd;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lt;br />&#xd;
		恐嚇取財罪除危害公眾安全外，對一般人以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者，均包含在內，可分為下列三罪&#xd;
		&lt;ul>&#xd;
			&lt;li>恐嚇危害安全罪：&lt;br />&#xd;
			以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如：不聽話就打你；不服從就殺你；敢再來就揍你&lt;/li>&#xd;
			&lt;li>恐嚇取財罪：&lt;br />&#xd;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者如：見人偕女友經過，開口要脅索錢，俗謂抽戀愛稅；以強凌弱，向同學強索金錢；以如不給就打你為由，向人索取財物品&lt;/li>&#xd;
			&lt;li>恐嚇得利罪：&lt;br />&#xd;
			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如：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不購門票，以短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無車資搭計程車，車到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于其事後造成傷害憤怒傷心、何不事前費心疏導。&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恐嚇犯行之構成，始於心念之乖異，由上述之故事，我想起另一個故事，故事也是一雙父母親陪伴孩子走一段的事情，而情景完全不相同，是悲是歡的心情也就完全不一樣。在苗栗有一對父母，因自己的孩子身體有疾行動不方便，當孩子上高中在新竹考了個好學校，而家住在苗栗，這對父母親從學校註冊的第一天開始，有時候兩個人一起，有時候相互輪替著，有時候自己開車，有時候搭坐火車，一直到孩子高中畢業，三年裡不管晴時多雲偶陣雨，每天都陪伴著孩子，在苗栗和新竹的路上來回的走著。我曾以這個事例，向學生家長和學校老師說明，事後的憤怒和傷心對犯行都沒有幫助的，還不如對犯行的構成先做深入的了解，把事前的預防做好；綜觀學生犯恐嚇罪之案例，如果家長或師長平日能留意孩子的言行舉止，如有發現類似的徵兆：&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孩子有不明傷痕又不敢不肯說出原因&lt;/li>&#xd;
	&lt;li>孩子的神色焦慮不安&lt;/li>&#xd;
	&lt;li>零用錢常不夠常藉故要錢或偷父母錢&lt;/li>&#xd;
	&lt;li>孩子的貴重物品或文具常遺失&lt;/li>&#xd;
	&lt;li>突然無故怕上學&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有可能是孩子已遭到恐嚇勒索的困境，這時候做家長的不要一昧的責備孩子，或是抱怨學校，而要聯繫學校老師一起出面制止，並注意做到以下幾點：&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安撫孩子的情緒，使其心情平靜，說出事情的始末&lt;/li>&#xd;
	&lt;li>請求學校查明加害人，詳細了解案情，並追查有無其他受害者，一起徹底處理&lt;/li>&#xd;
	&lt;li>要求學校對加害人做一定的處置，如定期考核，並要加害者保證改過自新&lt;/li>&#xd;
	&lt;li>對於受害者應做心理輔導，解除其長期不安的心理&lt;/li>&#xd;
	&lt;li>平時不要讓孩子帶太多零用錢，少穿名牌衣物，有錢容易成為被勒索的對象&lt;/li>&#xd;
	&lt;li>孤僻、人際欠佳的孩子容易成為受害者，要培養孩子與人相處的能力&lt;/li>&#xd;
	&lt;li>有人向孩子勒索時，應教孩子一些應變的技巧如：看清楚他是誰；委婉告訴對方自己沒錢，利用這段緩衝時間設法脫身；如果脫不了身為了保護自己，先損失一點金錢以免受到傷害；立刻向導師、訓導處報告，或回家告訴父母&lt;/li>&#xd;
	&lt;li>防範恐嚇勒索最好的方法，是依法舉發，讓恐嚇勒索者受到應有的處罰，姑息足以養患、被害人也有權力求償，受到恐嚇同學之父母或老師，應多利用上述第八項之建議，配合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已經總統令公布的&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犯罪被害人保護法&#xd;
	&lt;ul>&#xd;
		&lt;li>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lt;br />&#xd;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lt;br />&#xd;
		前項犯罪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xd;
		&lt;ul>&#xd;
			&lt;li>法務部編列預算&lt;/li>&#xd;
			&lt;li>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份金額&lt;/li>&#xd;
			&lt;li>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六條&lt;br />&#xd;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xd;
		&lt;ol>&#xd;
			&lt;li>父母、配偶及子女&lt;/li>&#xd;
			&lt;li>祖父母&lt;/li>&#xd;
			&lt;li>孫子女&lt;/li>&#xd;
			&lt;li>兄弟姊妹&lt;/li>&#xd;
		&lt;/ol>&#xd;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以依賴破害人撫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xd;
&#xd;
		&lt;ul>&#xd;
			&lt;li>因被害人受傷所支付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四十萬元&lt;/li>&#xd;
			&lt;li>因被害人死亡所支付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萬元&lt;/li>&#xd;
			&lt;li>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lt;/li>&#xd;
			&lt;li>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lt;/li>&#xd;
		&lt;/ul>&#xd;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補償金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藉此我要鄭重的告訴學校老師和同學，我們正朝公義的、法治的社會前進，守法的人一定會受到保護，犯法的人一定要接受懲罰；同學年紀小不懂事或許還在迷糊過日子。不教而誅古人謂之酷。做老師的對學生愛之深，當更不忍心，惟有用耐心教他明白，一旦觸犯了法律，後悔就來不及了！&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千萬不要把命搖掉</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台北東區一家PUB有幾十位年輕男女在閃爍的強烈燈光下，喧鬧的音樂聲中，正縱情的搖動他們的頭，突然傳來一聲「警察臨檢了」。室內大燈一亮，人影聲音都靜止了，只見舞池中，沙發椅上到處丟棄的搖頭丸、大麻煙、安非他命；還有幾個女孩，可能是磕藥藥效還未退，還坐在沙發椅上不停的搖動她的頭和腳；警察先生正一一的檢查詢問他們是嗑什麼藥？雖然，他們都否認吸食禁藥，警察先生只好將他們全部帶回分局，採集尿液以化驗是否有吸食毒品？在分局等候採集尿液的時候，有一個二十多歲的男大學生，忽然身體感到極度的不舒服，經立刻送醫治療，不幸在幾日後竟因高燒痙攣而併發心臟衰竭。而死亡，據調查死亡原因是，他在PUB服用搖頭丸後，產生亢奮、心跳加速，血壓上升、體溫升高，又由於PUB室狹人多通風不良，加上太過亢奮和長時間持續搖頭擺舞沒休息，再被警察臨檢害怕犯法，心情緊張導致病發。&lt;br />&#xd;
　　有一個高中生也發生手腳不自覺的在抖動，精神恍惚，一個人喃喃在自語，突然間，他像極端恐懼似的走向警察先生，哭求警察先生要救他說，有人跟蹤我，要殺我，救救我。後來由家長帶回，經醫師檢查發現，他是因為食吃搖頭丸長達一年多，被害患了一種典型的「被迫害妄想症候群」而被強制送到精神療養院去長期治療。&lt;br />&#xd;
　　有一個尚未成年的國中學生，因為心裡害怕被父母責罵，想逃避警察的偵訊，竟利用剛好放在他身上的他的哥哥的身份証來冒充應訊，當警察通知他的父親來到分局保釋時，因為他的父親不忍心他的大兒子，被無端記錄留下犯罪前科才道出原委，結果這個國中學生除了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還被增加一項偽造文書罪嫌移送少年法庭偵辦，父子倆後悔難過得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xd;
	&lt;ul>&#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lt;br />&#xd;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罰金&lt;br />&#xd;
		【解釋】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名稱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更名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lt;br />&#xd;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解釋】俗稱搖頭丸學名簡稱MDMA也稱快樂丸、忘我、亞當、狂喜，是列入第二級毒品；其他還有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白板、罌粟、快克、LSD&lt;/li>&#xd;
		&lt;li>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lt;br />&#xd;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管制藥品管理條例&#xd;
	&lt;ul>&#xd;
		&lt;li>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lt;br />&#xd;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xd;
		&lt;ul>&#xd;
			&lt;li>成癮性麻醉藥品&lt;/li>&#xd;
			&lt;li>影響精神藥品&lt;/li>&#xd;
			&lt;li>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lt;/li>&#xd;
		&lt;/ul>&#xd;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分為四級管理；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lt;br />&#xd;
		【解釋】 原衛生署公告之麻醉藥品者，共計有配西汀、普魯汀、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或孫悟空）、美沙冬及其鹽類等六十八種；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九日由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四二號公告，明令將安非他命類 列入該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其列管之種類有三種：&#xd;
		&lt;ul>&#xd;
			&lt;li>第六十九種　安非他命及其鹽類&lt;/li>&#xd;
			&lt;li>第七十種　右旋安非他命及其鹽類&lt;/li>&#xd;
			&lt;li>第七十一種　甲基安非他命及其鹽類&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lt;br />&#xd;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犯此法者亦同時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lt;/li>&#xd;
		&lt;li>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lt;br />&#xd;
		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九條之規定，或非第四條第二項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製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外，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刑法偽造文書罪&#xd;
	&lt;ul>&#xd;
		&lt;li>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lt;br />&#xd;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lt;br />&#xd;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lt;br />&#xd;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早在1914年德國默克藥廠主管已經意識到二十一世紀的患憂鬱症的病人，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成長，工作壓力的增加，人際關係趨向淡薄而會快速增加，因此想藉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的促進中樞神經興奮的藥效作用，來製造治療憂鬱症的病人的新藥，利用安非他命的化學結構作為骨幹，進行化學結構的改良工作，去除安非他命的不良副作用，如成癮性高、易造成精神分裂的缺點，而製造出一種學名為MDMA（甲基苯乙基胺）的新藥，即現在俗稱為搖頭丸或快樂丸，但因為還有無法去除的副作用實在太大，而不得不放棄；其副作用最大的害處是，吃MDMA會作用到體溫區，而提高血清張力素的濃度，造成體溫升高到43℃的急性毒性，若持續狂跳不休息，會造成長期間高熱，身體虛脫的症狀，甚致引發痙攣而併發心臟衰竭死亡；若是作用到多巴胺神經或正腎上腺素神經時，則會造成心跳快速，血壓上升的副作用，導致情緒區神經細胞大量死亡，而造成被迫害妄想症或精神分裂症。&lt;br />&#xd;
　　據估計台灣吸毒人口已超過四十萬人，而年齡層有越來越年輕化的趨勢；大部分的毒品犯罪者皆屬再犯或累犯，吸食毒品關係暴利所在，走私販賣者的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令人髮指痛恨；國內關心毒害發起反毒活動自民國82年開始，熱心投入者不可曰少，但毒害依然猖狂，究其根本原因，或許過去之利用偶像化的反毒宣導，沒有給人予切身利害的實際感受，一般個人吸毒受害者都是自己及家人，比較少一下子就傷害到其他人，因此容易事過境遷，太多的年輕男女，一則感到生活無聊，容易受到誘惑；二則不知毒害自己身受其折磨之痛苦之恐怖，其毀害己身及家人之幸幅之徹底，而不想拒絕，因而隨波逐流，溺而不知；欲喚醒年輕男女生出戒毒或拒毒之決心，建議有二：一則應提供足夠而且容易明白體會到的毒害之身心受苦之資訊，及具體之見証事物，讓青少年學生能夠自覺警惕，決心不對毒品產生好奇和接觸；二則應有適宜教材，教其堅定其志，以保護其身體。三國時魏國之竹林七賢之一嵇康先生，他曾說：「人無志，非人也」現在的青少年學生往往有決心，卻無毅力；雖然生活在法治的社會中，卻常常以習慣代替合法化，既忽視了罪刑法定的絕對觀念，也模糊了嚴重罪行和輕微罪行是以刑罰的輕重來評定的，其無關乎犯罪行為本身的認定，不論是小惡或大惡，只要是觸及犯罪行為，都是犯罪的事實。&lt;br />&#xd;
　　一般人甚至屬於高知識群的大學生，都被一種模糊的犯罪行為的認定所誤導，而造成一種相對性的法治觀念，竟相信罪刑的決定不在有無犯罪的本體，而在有沒有比較大的犯罪者已存在來判定，如果有更大的犯罪者已存在，這麼一來則起了一種以為我所犯的小罪就不算是犯罪的認定，就像南部某大學宿舍學生，因為有下載MP3的行為被人檢舉，致遭檢警單位搜查行動之初，部分學生的第一個反應，竟是振振有辭的指控說：要抓不會去抓那些利用下載營利的路邊攤所銷售的CD，幹嘛來抓我們呢？這件事不由得叫人想起了三國時，魏國的大司農郎中令王修先生的誡其兒子的一句話說：「行止與人，務在謹之。」言思乃出，行詳乃動，皆用情實道理，違斯敗矣。言思乃出，行詳乃動，這才真正是學做人學處世的竅門；同時代的蜀國丞相諸葛亮孔明先生(181-234)在其寫給外甥的家書中說：「夫志當存高遠，慕先賢，絕情欲，棄疑滯，使庶幾之志揭然有所存，惻然有所感；忍展伸，去細碎廣咨問，除嫌吝雖有淹留，何損于美趣，何患于不濟。」詩大雅蕩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若能對此先賢名哲之訓，朝夕念之，或許有益於今之青少年學生之堅定其志之事。&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誰也不能脅迫他人做無意義的事情</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在台北西門町一家唱片行裡，老闆和老闆娘以很惡劣的態度和口吻對二個姊妹說：「妳偷了我店裡的CD，妳說要怎麼辦？」這姊妹年紀都很小，大概是小學中年級的學生，因此被嚇得說不出話來，只是在嘴裡發出「哦，哦，哦」的聲音，老闆很不耐煩的叫老闆娘說：「去把門鎖起來！」老闆娘走過去大門邊，把原來自動開關的大門，改換成用手操控的，她改換好門鎖後對著老闆說：「門鎖好了，她們跑不掉了！」老闆接著對這姊妹恐嚇說：「妳們給我寫一張自白書，說妳們偷了我店裡1200元的CD唱片。」這姊妹中的一個這時候才囁嚅的問說：「老闆，有這麼貴嗎?」老闆嘿嘿的獰笑說：「還嫌貴？妳們再不照著寫，我就用刀子把妳們的手指剁掉。」這姊妹因為害怕，只得聽話照著老闆的意思寫了自白書交給老闆娘；這其間，也曾陸陸續續的進來過二三個客人，看到這情形，也就沒買東西很快就走了；這時候老闆問了這姊妹的家裡的電話，打電話叫她們的父親馬上到店裡來談。&lt;br />&#xd;
　　當這姊妹的父親來到店裡時，她們已被限制停留在店裡有二個小時了；她們的父親一來到店裡，知道是怎麼這一回事後，也來不及責罵他的女兒，趕緊向老闆和老闆娘道歉，請求給予原諒；老闆像是早有計劃的樣子對他說：「我還沒有報警，你賠我們50,000元，我就不報警。」這姊妹的父親說他只是一個打雜的臨時工人，他實在賠不出來50,000元，而且他也已經好幾天沒有工作做了，請求老闆同情他少賠一點，經過一個小時的糾纏，還是沒有滿意的結果；於是老闆打電話報了警，警察來到後，聽過雙方所說的經過的情形後，警察對老闆說：「老闆，這姊妹是犯了偷竊罪；但你也犯了罪，你知道嗎？」老闆有點氣憤的說：「是她們偷了我店裡的CD唱片被我抓到，我只是要她們賠錢，這也犯了罪，豈有此理？」警察先生說：「你抓到她們偷竊你店裡的CD時，但你先不報警處理，而自己用不當的手段，控制她們的行動，威脅她們寫自白書，想用來取得鉅額的賠償，你這樣做是犯了刑法強制罪。」&lt;/div>&#xd;
&lt;/div>&#xd;
&amp;nbsp;&#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刑法強制罪&#xd;
	&lt;ul>&#xd;
		&lt;li>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lt;br />&#xd;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解釋】強制罪就解釋本罪之性質有二種說法&lt;br />&#xd;
		主觀說：須被害人生有畏懼之心罪始成立&lt;br />&#xd;
		客觀說：無論被害人畏懼與否？但須加害人有強暴脅迫之舉動時，罪即成立&lt;br />&#xd;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二八上三六五○）&lt;/li>&#xd;
		&lt;li>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lt;br />&#xd;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lt;br />&#xd;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以加惡害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而言；若僅是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五二臺上七五一）&lt;/li>&#xd;
		&lt;li>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罪）&lt;br />&#xd;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之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解釋】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lt;br />&#xd;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罪，係指以真正搜索之意思，而不依法令實行搜索者而言；上訴人僅託詞搜索，以遂行其強制猥褻目的，即非以真正搜索之意思實行搜索，自不應論以該條罪名（二六滬上五七）&lt;br />&#xd;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者，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害居住自由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舟車、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三二非二六五）&lt;/li>&#xd;
		&lt;li>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現行犯及其逮捕）&lt;br />&#xd;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xd;
		&lt;ul>&#xd;
			&lt;li>被追呼為犯罪人者&lt;/li>&#xd;
			&lt;li>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lt;/li>&#xd;
		&lt;/ul>&#xd;
		【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itle01">誰也不能脅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情&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　　警察先生很認真的跟老闆和老闆娘說：「你們自以為是受害人，因此要求賠償損失，但法律有一定的規定，該如何請求賠償有一定的程序和限制，若逾越此法律致自陷於犯法是不值得的；再說你們也是有孩子的父母，而有如此的做法，又怎能教好你們自己的孩子呢？孩子教得好或不好？其關鍵是建立在家長（大人）自己行為基礎之上」警察先生給他們說了一個小故事，小故事是冰心先生說的；冰心先生(1900－1999)本名謝婉瑩，是福建長樂人，也是中國現代名女文學家，生前著有「寄小讀者」、「繁星」、「春水」等著作；在1930年代她發表在報刊的寄小讀者通訊，不知感動了多少的少年學生，在寄小讀者通訊之十二中，她給小朋友節錄了幾則，她母親寄給她的信的話說：「我心靈是和你相連的；不論在做什麼事惰，心中總是想起你來，我們是相依為命的；不論你在什麼地方，做什麼事情，你母親的心魂，總繞在你的身旁，保護你撫抱你，使你安安穩穩的一天一天的過去，你的來信和相片，我差不多一天要看好幾次，讀好幾回；到夜中睡覺的時候，自然是夢魂飛越在你的身旁，你想做母親的人，哪個不思念她的孩子？」在通訊的文章裡，冰心先生鄭重的向小朋友提醒母親的這個詞；誰無父母，誰非人子？母親的愛，都是一個樣，明智的父母應對兒女有嚴格的品行要求。&lt;br /&gt;&#xd;
　　東晉名將陶侃的母親湛氏，曾封鮓反書責陶侃曰：「汝為吏，以官物見餉，非唯不能益吾，乃以增吾懮也」，因此晉書上記載陶侃的政績，提到他的母親時，有「非此母無此子也」的讚語；冰心先生很在意做父母的教誨兒女的心態，有一天有一位朋友來到冰心先生的家，進門後發現她正在生氣，問她為什麼事生氣？她說我剛剛把一對夫婦趕走，事情是有一對夫婦是當時備受注意的一個小畫家的父母，他們住在西南邊遠地方，他們的一個小女兒很有些繪畫的天賦，其畫曾在兒童繪畫國際比賽中得過獎；於是這夫婦便帶著小畫家來北京，到處拜訪名人和名人照相、請名人題詞，這天她們到了冰心先生家，也是一進門就滔滔不絕的說話，無非是說他們如何的下了大力去培養孩子，他的孩子也有如何了不起的成就；冰心先生越聽越生氣，不等他們說完就中止了他們，同時指著那個小孩說：「你們自己看看，她還是一個小孩子，她一進門就一直在玩我放在桌上的一個叫鈴，她多天真多可愛，她對你們談話的內容毫無興趣，你們不可以再這樣做，你們應該馬上回到家鄉去，給她過一個平常的童年。」&lt;br />&#xd;
　　警察先生很感慨的說：「我們現在的社會風氣之所以敗壞如此，就是缺少了真正的愛的教育」；在縱容保護下成長的教育所導致的，不是得理不饒人，就是犯錯也要為自己找個合理化的藉口，在這樣的一個情境下，唱片行的老闆和老闆娘頗受感動，不由得也低下了頭在凝思，再抬起頭來看著那姊妹和她們的父親的眼睛也流露出些同情的愛恕的神情，警察先生也察覺到了，他想起了一則古人教子的家訓，是從前東漢初年名將軍馬援（前14～49）于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八年（42）率大軍南征時，曾寫了一封家書給他的哥哥馬餘的二個兒子馬嚴、馬敦說：「龍伯高秉性敦厚周慎，口無擇言，謙約節儉，廉公有威，吾愛之重之，願汝曹效之；杜季良性情豪俠好義，憂人之憂，樂人之樂，清濁無所失，父喪致客，數郡畢至，吾愛之重之，不願汝曹效之；效伯高不得，猶為謹欶之士，所謂刻鵠不成尚類鶩者也，效季良不得，陷為天下輕薄子，所謂畫虎不成反類犬者也。」，龍伯高和杜季良都是東漢初年的名人，而馬援不要其侄兒學杜季良，只因為他深知一個青少年對人際社會的經驗很少，若是不分是非黑白的只講義氣，不分善惡好壞的廣交朋友，是最容易學壞而不自知。這些古賢哲的家書，是值得今之做兒女的、做父母的、做師長的再三研讀，做為家教的瑰寶，你說是不是呢？&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本書內容─人有人權路也有路權</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台北陽明山花季才剛過去，天氣非常舒服，尤其是在清晨時候；有一天的早晨，有一位老先生在台北和平東路師範大學圍牆外的人行道上慢跑，跑著跑著，他的心情有如那早起的鳥兒有了蟲吃一樣的喜悅而生出陶醉的感覺，就在這時候，從他身後急促的傳來一陣刺耳的聲響，幾乎是在同一個時候，他感覺到他的手臂被一種重物衝擊了一下，人向前仆去，幸好沒有倒下，但手臂上感到一下劇痛而自然的高聲喊叫出來；他用一隻手抱住另一隻手，臉色很難看，再聽到一個車子急速剎車的叫人感到很不舒服的尖銳聲音，他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個年青人停下了一輛摩托車，向著他跑過來，當這個年青人站在他的面前時，先低頭向他行個鞠躬禮，又小心翼翼的跟他說：「阿伯仔，對不起啦，手要不要緊？要不要送您去醫院？」&lt;br />&#xd;
　　老先生放下了抱著的手再摔了摔，痛也過去了，手臂好像沒什麼要緊？看著站在面前的這一個年青人好像很自責的樣子，剛才對他很有禮貌、態度也很認真，他也就不再為難這個年青人，而很自然的輕聲的回答這個年青人說：「還好，沒怎麼樣？」老先生不在意的又去揉了一下剛才被撞到的手臂，接著他說：「你以後&amp;hellip;」本來他想說你以後騎摩托車可要小心點，尤其不可以把摩托車騎到人行道上來，這樣子會很危險，也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一些勸告的話，沒想到這個年青人好像受到很大的委屈，立刻變得很生氣的樣子，中止了他要說的話，對著他吼叫說：「沒撞到你，你叫那麼大聲幹什麼？要嚇死我嗎？」這個年青人不甘心似的瞪了他一眼，轉身就要離去，老先生一下子倒似愣住了，竟連連的向這個年青人道歉說：「對不起，對不起」&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接著老先生才明白過來了，這樣好像不對呀？他被這個年青人撞到，他好心的原諒這個年青人，而這個年青人竟反過來責怪他，他看到這個年青人騎的是一部野狼125的摩托車，他用帶點諷刺的語氣說：「啊，野狼先生，你真的有撞到我呢，再怎麼說，你把摩托車騎到人行道上來是不對的！」&lt;br />&#xd;
　　野狼先生也不再搭理老先生，快速的走向他的摩托車，一跳上車發動急速的又衝出去，前面剛好是一個巷弄口，又是轟、轟的二聲，這個年青人和那巷弄口竄出來的一部摩托車撞在一起，二個人和兩部車都倒在地上去；老先生關心的快步的走向前去看，騎另部摩托車的也是一個年青人，二個人在地上掙扎了一下子才各自站起來，接著二個人惡聲怒氣的彼此指責，像是要打架的樣子，巷弄口的對面是和平東路派出所，很快的走過來二位警察先生，警察先生問明白了事情發生的經過，其中的一位警察先生說：「你們撞在一起二個都有錯，都違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們有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駕駛執照呢？請拿出來給我看看。」&lt;br />&#xd;
　　後來的那個年青人拿出了行照和駕照給警察先生，警察先生察看了一下還給他；撞到老先生的那個年青人遲遲的拿不出來駕照，原來他未滿十八歲，還沒有考試取得駕駛執照，警察先生先給他舉發開了一張無照駕駛的罰單，然後告訴那二個年青人說：「看來你們的人和摩托車都沒有受傷和損壞，如果你們不提出告訴，為了息事寧人，你們可以走了。」二個年青人好像有那麼一點的不服的樣子，落在另一位警察先生的眼裡，那位警察先生說：「人有人權路，也有路權，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得確保交通安全，有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令公布，經十四次的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於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交通部內政部會同發布，經四十次的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是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內政部會同修正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一個生活在現代社會的國民，都應該確實的了解和遵守，不要不服氣，你們回去查查六法全書中相關的部分，就知道什麼叫路權，和路權的重要性了。」&lt;br />&#xd;
　　老先生在旁邊聽見了，也感到很好奇，他回家後就找來了六法全書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篇，仔細的讀過後，老先生很驚奇的發現了一件事情，他說：「我在人行道上慢跑做運動，嚴格的認真的說起來，也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lt;/div>&#xd;
&lt;/div>&#xd;
&amp;nbsp;&#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xd;
	&lt;ul>&#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lt;br />&#xd;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xd;
		&lt;ul>&#xd;
			&lt;li>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lt;/li>&#xd;
			&lt;li>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lt;/li>&#xd;
			&lt;li>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lt;/li>&#xd;
			&lt;li>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專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lt;/li>&#xd;
			&lt;li>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lt;/li>&#xd;
			&lt;li>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lt;/li>&#xd;
			&lt;li>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lt;/li>&#xd;
			&lt;li>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lt;/li>&#xd;
			&lt;li>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lt;/li>&#xd;
			&lt;li>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一側、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lt;br />&#xd;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行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或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xd;
		&lt;ol>&#xd;
			&lt;li>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lt;/li>&#xd;
			&lt;li>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lt;/li>&#xd;
			&lt;li>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lt;/li>&#xd;
			&lt;li>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使用業經吊銷、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li>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lt;/li>&#xd;
			&lt;li>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者&lt;/li>&#xd;
			&lt;li>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lt;/li>&#xd;
			&lt;li>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lt;/li>&#xd;
			&lt;li>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者&lt;/li>&#xd;
		&lt;/ol>&#xd;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十一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記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xd;
		&lt;ol>&#xd;
			&lt;li>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lt;/li>&#xd;
			&lt;li>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lt;/li>&#xd;
			&lt;li>持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lt;/li>&#xd;
			&lt;li>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lt;/li>&#xd;
			&lt;li>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lt;/li>&#xd;
			&lt;li>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lt;/li>&#xd;
		&lt;/ol>&#xd;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xd;
		&lt;ul>&#xd;
			&lt;li>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lt;/li>&#xd;
			&lt;li>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lt;br />&#xd;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t;br />&#xd;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lt;br />&#xd;
		機器腳踏車駕駛及附載座人，未載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t;br />&#xd;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lt;br />&#xd;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lt;br />&#xd;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駕駛安全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lt;/li>&#xd;
		&lt;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lt;br />&#xd;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而致人受傷者，並吊扣&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愛而知惡憎而知善則暴力無蹤</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在學校升旗台的一個角落，信華和如蘊兩個小女生的雙手緊緊的握著，凝視著袖子拉高起來的信華的手臂上好幾條烏青的傷痕，如蘊的眼眶紅紅的，心中酸楚的掉下眼淚來，信華抿著嘴唇正在強忍著不讓哭出聲音來；如蘊恨恨不平的說：「你爸爸怎麼忍心把妳打成這樣？」信華很傷心的說：「我爸爸已經失業很久，因工作不好找，他也不認真去找，反而沉淪在簽六合彩中，整天想發橫財一步登天，每當簽牌摃龜組頭來逼債時，我媽媽沒有錢幫他還就和媽媽吵架，吵過架後就去喝酒，每次喝醉了酒回家就藉故毆打媽媽，昨天又這樣，我實在氣不過，頂撞了他幾句，他竟不分皂白的連我也打，他從來都不曾罵過我打過我的，現在這樣子對我，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才好？」&lt;br />&#xd;
　　信華和如蘊是國中一年級同班的同學，她們二個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就在一起，情感就像是一個人似的，遇到這樣的情形，又不知道該怎麼辦？二個人只是緊握著手，相對的掉眼淚，禁不止的一起哭起來；她們的哭聲引起了剛好從這兒走過的輔導室主任張老師的注意，張老師走近她們身邊，她們還在哭著；張老師很關心的叫她們的名字，問她們是怎麼回事？哭得這樣傷心；如蘊抽噎的斷斷續續的把信華被她爸爸打的事情告訴了張老師，張老師也很難過的說怎麼會這樣？&lt;br />&#xd;
　　張老師安慰了她們好久，答應會幫如蘊處理這件事，她們才擦去了眼淚，手相攜的回教室去上課；張老師去見如蘊的班導呂老師，呂老師也感到很不放心，而由呂老師打了個電話，約請如蘊的媽媽到學校來，想了解一些情形；如蘊的媽媽來到學校，張老師和呂老師一起在輔導室和她見面，如蘊的媽媽還很年輕，但神情很懊喪憔悴，看年紀好像只是如蘊的姊姊一樣，提起這件事情，如蘊的媽媽好像沉溺在一個很遙遠的地方和時間裡，她說：「這都是過去我太任性而惹下了的錯誤，十二年前我還只是一個高職的在學生，有一天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認識隔壁班的一個男同學，他看起來很不錯，也很會玩，由於我的爸爸媽媽一向比較嚴肅，工作也忙，我有一種被忽視的感覺，心裡頭一直想要故意做出一些叛逆的事情，來發洩我的生氣，就這樣我和他玩瘋了，逃學逃家，當發現我已有五個月的身孕，雙方的父母也勉強同意讓我們結婚。&lt;br />&#xd;
　　說到這兒，張老師好像看到了如蘊的媽媽的臉上掠過一點點的懷念的幸福的光彩，但很快的就消逝了，跟著是一個懺悔的長嘆，她接著又說：「我們結婚後，我先輟學，他也跟著我輟學；如蘊出生後，他在家裡幫著他爸爸做小吃店的生意，生活還過得去；三年前他爸爸出車禍去世，他一個人做不來小吃店的生意，店結束了；他想找個工作做，因為他吃不了苦，自己也沒有一技之長，閒在家裡的時候比有工作做的時間多；他開始沉淪於簽六合彩，我雖然很反對，但是我也沒有一技之長可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只能在紅茶店打工，因為生活的壓力，生活作息的顛倒，相處不適的意見頻頻發生；我們開始吵架，他開始酗酒，醉酒後毆打我，為了如蘊我一直都在容忍著，他變得很陌生又無情暴力，讓我從心裡感到害怕；我希望如蘊有個活的媽媽，而不是一個死的媽媽，可以陪伴她長大，真沒想到他竟然變得這麼殘忍，連如蘊也會挨打，老師，你們要幫忙救救如蘊！」&lt;br />&#xd;
　　張老師和呂老師很想幫助如蘊和她媽媽，第二天張老師專程到如蘊家去拜訪她的爸爸，她的爸爸看來好像很平常，對他遷怒如蘊的事很後悔；當談到找工作的事情，或許過去已累積的太多的怨氣，和長久以來面對的生活壓力的打擊，他忽然變得很暴戾的樣子；一種沉重怨恨的神情，實在不是一個只有二十來歲的看起來還像是一個大孩子的他所應該有的；張老師不敢再多勸勉，深怕更加的激怒他，而匆匆告辭離開，在學校裡只有常常找機會和如蘊談話，希望這種情形能有所改善；大概二三個禮拜後，有一天如蘊很著急的來到輔導室，一看到張老師就哭出來，她向張老師說：「老師，怎麼辦呢？今天早上我爸爸又毆打了我媽媽，媽媽很生氣的回去了我外婆家，說要找我舅舅來；我知道我舅舅的脾氣也很暴燥，他們一定會打架，老師，我該怎麼辦呢？」&lt;br />&#xd;
　　張老師感覺到事態很嚴重，他打電話給縣府社會局社工員，也向管區分局報案，相約一起到如蘊的家裡去處理；他們到如蘊家的時候，如蘊的爸爸好像又喝了不少的酒，那種不可理喻的態度，實在讓人感到厭惡，警察先生及時勸止了如蘊的舅舅才沒有發生嚴重的肢體衝突，社工員不得不告訴如蘊的媽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先請求保護，取得暫時的安全保護。&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xd;
	&lt;ul>&#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lt;br />&#xd;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lt;br />&#xd;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lt;br />&#xd;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lt;br />&#xd;
		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之行為&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lt;br />&#xd;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xd;
		&lt;ul>&#xd;
			&lt;li>配偶或前配偶&lt;/li>&#xd;
			&lt;li>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lt;/li>&#xd;
			&lt;li>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lt;/li>&#xd;
			&lt;li>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lt;br />&#xd;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lt;br />&#xd;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lt;br />&#xd;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lt;br />&#xd;
		保護令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lt;br />&#xd;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lt;br />&#xd;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取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lt;br />&#xd;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行審理程序&lt;br />&#xd;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xd;
		&lt;ul>&#xd;
			&lt;li>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lt;/li>&#xd;
			&lt;li>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lt;/li>&#xd;
			&lt;li>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lt;/li>&#xd;
			&lt;li&gt;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lt;/li>&#xd;
		&lt;/ul>&#xd;
		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xd;
&#xd;
		&lt;ul>&#xd;
			&lt;li>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lt;/li>&#xd;
			&lt;li>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lt;/li>&#xd;
			&lt;li>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lt;/li>&#xd;
			&lt;li>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lt;/li>&#xd;
			&lt;li>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lt;/li>&#xd;
			&lt;li>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lt;/li>&#xd;
			&lt;li>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lt;/li>&#xd;
			&lt;li>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必要命令&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lt;br />&#xd;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lt;br />&#xd;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之命令&lt;br />&#xd;
		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暫時保護令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lt;br />&#xd;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lt;br />&#xd;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lt;br />&#xd;
		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lt;br />&#xd;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lt;br />&#xd;
		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但關於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lt;br />&#xd;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令失效前，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聲明異議，關於聲明異議之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lt;/li>&#xd;
		&lt;li>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lt;br />&#xd;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雖非現行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lt;/li>&#xd;
		&lt;li>家庭暴力&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本書內容─法網如織如流水能載舟也能覆舟</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彥明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他在青年公園裡因搭訕而認識華芳；從前在上小學時，華芳是一個活潑可愛的小女孩，只是有點任性，不過這也難怪她，因為她的父母只有她一個女孩，她功課好，學鋼琴或學跳舞樣樣都行，父母寵愛得不得了；後來上了國中遇到一位要求很嚴格的班級導師，因華芳的任性脾氣，而常常和老師發生衝突，她因此受到多次的處罰，功課也因此一落千丈，以致對學校感到非常的厭惡；有一天中午華芳在午睡時間溜出學校，和一個已休學的同班同學美莉去逛街，沒有回學校上課被記了過，老師請她的爸爸到學校來，在談話中，多次的提到華芳任性的脾氣和不好的功課，讓她的爸爸感覺到很難堪，回家後是很生氣的責罵數落了華芳一番，媽媽陪在一旁也沒有幫她說好聽的話；華芳愈想愈生氣因而生起偏見、誤會更大更深，她把家裡的人也恨上了；沒多久，她想再唸下去也沒意思了，又想到美莉在一家咖啡店工作，生活好像過得很好，因此，有一天晚上吃過飯後，她向她爸爸說她要休學，她的爸爸當然感到很失望也很生氣，而任性的怒氣沖沖的指著她說：「妳真是變了，妳要休學，好，要休學妳就給我滾出這個家。」本來就是很任性的華芳，又在氣頭上，她衝出了這個家，一個勁兒的跑去美莉工作的咖啡店，想向美莉訴個苦，也想找美莉幫個忙找個工作，好離開家來氣氣她的爸爸；她剛剛來到咖咖店，卻看到美莉和她的店長正在大聲的吵架，美莉看到華芳來了，像是得到了救援，她手拉著華芳就向店外走去，還負氣的回頭跟店長說：「不做就不做，誰希罕？」&lt;br />&#xd;
　　兩個人無意中來到青年公園，也不知道是後悔？還是生氣？坐在椅上好久好久都沒有說話；還是華芳先開了口，她問美莉剛才在店裡是怎麼一回事？美莉先從小皮包裡摸出來一個小袋子，從小袋子中撿出一個藥丸給華芳，自己也拿了一個說：「就因為這個東西，妳也吃一個吧，只有它才不會叫人心煩。」美莉說了一口把手中的藥丸給吞了下去，華芳也沒有心情再追問是怎麼一回事？她相信美莉，於是照著美莉的樣子吞下了藥丸，後來才知道這個藥丸叫白板，但已經太遲了；美莉的工作也沒有了，華芳也不願回家去，兩個人就窩在美莉租的一個小套房，逛街、吃藥丸，好日子沒過幾天，身上已經沒有錢，正在著急煩惱的時候，以前送藥丸給美莉的那一個男孩子找上門來了，於是在那一個男孩子的控制下，美莉和華芳開始靠著賣身體吃藥丸過日子；也因為過這樣的生活，華芳常到青年公園閒逛而認識了彥明。&lt;br />&#xd;
　　彥明的父母都在工廠工作早出晚歸，只要早晚在家裡能看到彥明在家就好，對於彥明的功課，和同學間的交往的事都不大去注意；彥明的功課並不好，所以他也沒有什麼理想，有一天過一天，到也平平安安的上到國中二年級；有一天他班上的一個同學不知從那裡帶來了一隻強力膠和塑膠袋，在放學回家的途中，他拉了彥明躲在一個空屋裡，說要學孫悟空享受那種騰雲駕霧的神仙滋味；那個同學把強力膠擠放在塑膠袋中，再用手用力的揉搓著裡面的強力膠，接著把嘴鼻對著塑膠袋吸食裏面所飄散出來的氣體，也叫彥明跟著吸，他們是感受到一種飄飄然的暈眩，而暫時忘掉了一些不愉快的事，從此彥明吸成了習慣；日子久了，彥明的身上發出一股難聞的味道，讓彥明感到很害怕，一天都要洗好幾次澡，但身上的味道都洗不掉，尤其是夏天，這給彥明帶來很大的苦腦，有這個異味，同學都不願意跟他在一起，彥明只好常常一個人躲到青年公園裡，也在這裡認識了華芳。&lt;br />&#xd;
　　華芳喜歡打扮身上擦著香水，彥明發現香水的氣味可以遮蓋他身上的異味，於是他到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買來香水使用；但香水是那麼的貴，後來他沒有足夠的錢買就想去偷，一個小男孩逗留徘徊在化妝品專櫃前，要偷取名牌香水，這種情形很奇怪，也很容易就被發現，所以彥明要求華芳陪同他去，以遮人耳目，分散專櫃小姐的注意力，不過就在他第一次偷取時就被逮到，被送到警察分局；由於強力膠不算是列禁的毒品，吸食強力膠者大多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在彥明被逮到時，因為專櫃小姐的指控，華芳也有共犯嫌疑一起被送到警察分局；當華芳的爸爸被通知來到警察分局時，看到華芳那一種畏縮消瘦頹喪的模樣，是非常的傷心和後悔，但又能挽回什麼呢？經過警察先生的偵查，確定華芳沒有涉及偷竊香水的事情；但警察先生憑藉過去辦案的經驗，發現了華芳吃白板和被迫從事性交易的事情，雖然及時逮到了那個男孩子繩之以法，救了華芳和美莉出了苦海，但華芳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還得接受法律的處罰，而這個傷痛什麼時候才可以撫平呢？誰知道？&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xd;
	&lt;ul>&#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條&lt;br />&#xd;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lt;/li&gt;&#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條&lt;br />&#xd;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條&lt;br />&#xd;
		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條&lt;br />&#xd;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lt;br />&#xd;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lt;br />&#xd;
		違反本法行為者，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予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lt;br />&#xd;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xd;
		&lt;ul>&#xd;
			&lt;li>未滿十四歲之人&lt;/li>&#xd;
			&lt;li>心神喪失之人&lt;/li>&#xd;
		&lt;/ul>&#xd;
		未滿十四歲之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之 心神喪失之人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予監護或治療&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lt;br />&#xd;
		下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xd;
		&lt;ul>&#xd;
			&lt;li>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lt;/li>&#xd;
			&lt;li>滿七十歲之人&lt;/li>&#xd;
			&lt;li>精神耗弱或瘖啞之人&lt;/li>&#xd;
		&lt;/ul>&#xd;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予監護或治療&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lt;br />&#xd;
		未滿十八歲之人，心神喪失之人或精神耗弱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兩條規定處理外，並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lt;br />&#xd;
		處罰之種類如下&#xd;
		&lt;ul>&#xd;
			&lt;li>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越五日&lt;/li>&#xd;
			&lt;li>勒令歇業&lt;/li>&#xd;
			&lt;li>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lt;/li>&#xd;
			&lt;li>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lt;/li>&#xd;
			&lt;li>沒入&lt;/li>&#xd;
			&lt;li>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lt;/li>&#xd;
		&lt;/ul>&#xd;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lt;br />&#xd;
		下列之物沒入之&#xd;
		&lt;ul>&#xd;
			&lt;li>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lt;/li>&#xd;
			&lt;li>查禁物&lt;/li>&#xd;
		&lt;/ul>&#xd;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lt;br />&#xd;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lt;br />&#xd;
		在地域遼闊或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以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lt;br />&#xd;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lt;br />&#xd;
		【解釋】准予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如下&#xd;
		&lt;ul>&#xd;
			&lt;li>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lt;/li>&#xd;
			&lt;li>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lt;/li>&#xd;
			&lt;li>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lt;/li>&#xd;
			&lt;li>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lt;/li>&#xd;
			&lt;li>臺灣省鐵路警察局&lt;/li>&#xd;
			&lt;li>臺灣省基隆港務警察局&lt;/li>&#xd;
			&lt;li>臺灣省台中港務警察局&lt;/li>&#xd;
			&lt;li>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局&lt;/li>&#xd;
			&lt;li>臺灣省花蓮港務警察局&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lt;br />&#xd;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xd;
		&lt;ul>&#xd;
			&lt;li>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lt;/li>&#xd;
			&lt;li>無正當理由鳴槍者&lt;/li>&#xd;
			&lt;li>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lt;/li>&#xd;
			&lt;li>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lt;/li>&#xd;
			&lt;li>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lt;/li>&#xd;
			&lt;li>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lt;/li>&#xd;
			&lt;li>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lt;/li>&#xd;
			&lt;li>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lt;/li>&#xd;
		&lt;/ul>&#xd;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lt;br />&#xd;
		【解釋】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公告日起，未經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如有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條文處罰&lt;/li>&#xd;
		&lt;li>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lt;br />&#xd;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xd;
		&lt;ul>&#xd;
			&lt;li>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lt;/li>&#xd;
			&lt;li>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只要我們的愛夠的話沒有什麼困難事不能克服的</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月紅只是國中二年級的學生，因為發育好，身材婀娜勻稱容貌秀麗，曾是班上甚至於隔壁班的男同學的愛慕追求的對象，本來月紅就有一點驕傲和任性，這樣一來更加自以為了不起，更加重視自己的衣著和打扮，她的書包總是比別的同學要大得很多，因為她一直在她的書包裡擺放另件光鮮的服飾。只要一離開學校，一定先去校門口對面的泡沫紅茶店換掉學校的制服；她的功課成績不好，她也不在意，她根本無心向學，在班上她瞧不起其他同學，久之，其他同學也和她相處得很冷淡，而她只要日子過得下去，有得玩就好，她常常連續的一、二天的不上學，在外頭和幾個已經輟學的小學同學鬼混，留連在泡沫紅茶店、電動玩具店、KTV，過著日夜顛倒的生活。因此，在學校同學似已忘記了她的存在；她的父母親已經離婚好幾年了，她跟她的媽媽一起住，她的媽媽並沒有固定的工作，學經歷也不怎麼樣，無一技之長又不能吃苦耐勞，生活很是散漫；最近家裡住進來一個男人，看樣子也不是什麼正經的人？媽媽要月紅叫他叔叔，但月紅打從心裡討厭他，到現在還沒有叫過他一次；月紅每天有沒有回家睡覺？有沒有上學上課？她的媽媽對她一點也不關心，有家跟沒有家對月紅來說是一樣的感覺，日子就這樣的過去。&lt;br />&#xd;
　　這一天月紅又沒有去上學，她和學姊玲玲出去瘋狂了一整天，到了凌晨二點多，才疲乏至極的勉強拖著身子回家，一進門就看到她的媽媽和那個男人在客廳喝酒看錄影帶，她的媽媽看到月紅就很興奮的對她說，從明天起，妳不用去上課了。月紅也不在乎的問說：「為什麼？」她的媽媽好像很高興的樣子，指著那個男人對月紅說，叔叔幫我開一個店，我需要妳來幫忙，反正妳也不喜歡念書，就幫忙賺錢吧！月紅一點興趣也沒有，看也不看那個人一眼，冷冷的說：「我能做什麼？賺什麼錢？」那個男人很曖昧的笑著搶著回答說：「很好賺的，妳只要每天打扮得漂漂亮亮，讓男人喜歡就行了。」月紅的反應很快，她知道了是怎麼一回事，她跳起來對著她的媽媽大聲的叫著說：「什麼？妳要我幹這種事？妳是不是瘋了？要幹妳自己去幹。」月紅好像是氣瘋了，她衝出這個給她只有感到噁心和齷齪的家，她又到了玲玲住的地方；玲玲是和一個年紀很大很大的陳伯伯住在一起，玲玲曾告訴月紅說：「別人說我被人包了，這有什麼不好呢？反正我不喜歡工作得那麼辛苦，有人可以給我足夠的錢花，何況陪他的時間又不多，我還是有的是時間做我自己高興的事。」&lt;br />&#xd;
　　月紅也動心過，好像這樣也沒有什麼不好？所以她常常和玲玲在一起玩，今天家裡發生這樣的事情，她很自然的走向玲玲的家去；她一到玲玲住的公寓時，她看到門裡門外擠滿了好多人，其中有二位警察先生；玲玲正和一個年紀很大的婦人拉扯著不放，陳伯伯畏縮在一旁不出聲卻一臉的難堪表情，沒多久一起人都被帶去了警察分局；從大樓管理員的口中，月紅才知道是陳伯伯的太太報警，抓到了陳伯伯和玲玲同居的証據，玲玲可能要吃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家庭罪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官司；月紅怔住了，她一臉憂鬱的喃喃的說：「我該怎麼辦呢？我要到那兒去呢？」&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xd;
	&lt;ul>&#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一條&lt;br />&#xd;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lt;br />&#xd;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lt;br />&#xd;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lt;br />&#xd;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lt;br />&#xd;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xd;
		&lt;ul>&#xd;
			&lt;li>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lt;/li>&#xd;
			&lt;li>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lt;/li>&#xd;
			&lt;li>兩性平等之教育&lt;/li>&#xd;
			&lt;li>正確性心理之建立&lt;/li>&#xd;
			&lt;li>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之認識&lt;/li>&#xd;
			&lt;li>性侵害危機之處理&lt;/li>&#xd;
			&lt;li>性侵害防範之技巧&lt;/li>&#xd;
			&lt;li>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lt;br />&#xd;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機關、軍法機關、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前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lt;br />&#xd;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lt;br />&#xd;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lt;br />&#xd;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lt;br />&#xd;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lt;br />&#xd;
		前項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lt;/li>&#xd;
		&lt;li>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lt;br />&#xd;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xd;
		&lt;ul>&#xd;
			&lt;li>有期徒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lt;/li>&#xd;
			&lt;li>假釋&lt;/li>&#xd;
			&lt;li>緩刑&lt;/li>&#xd;
			&lt;li>免刑&lt;/li>&#xd;
			&lt;li>赦免&lt;/li>&#xd;
			&lt;li>緩起訴處分&lt;/li>&#xd;
		&lt;/ul>&#xd;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方式&#xd;
&#xd;
		&lt;ul>&#xd;
			&lt;li>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lt;/li>&#xd;
			&lt;li>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lt;/li>&#xd;
			&lt;li>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lt;/li>&#xd;
			&lt;li>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lt;/li>&#xd;
			&lt;li>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以證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lt;/li>&#xd;
			&lt;li>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lt;/li>&#xd;
			&lt;li>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lt;/li>&#xd;
			&lt;li>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lt;/li>&#xd;
			&lt;li>其他必要處置&lt;/li>&#xd;
		&lt;/ul>&#xd;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xd;
&#xd;
		&lt;ul>&#xd;
			&lt;li>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lt;/li>&#xd;
			&lt;li>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lt;/li>&#xd;
			&lt;li>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t;/li>&#xd;
			&lt;li>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lt;/li>&#xd;
			&lt;li>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構)、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構)、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xd;
	&lt;ul>&#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一條&lt;br />&#xd;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二條&lt;br />&#xd;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xd;
		&lt;ul>&#xd;
			&lt;li>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lt;/li>&#xd;
			&lt;li>對未滿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lt;/li>&#xd;
			&lt;li>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有缺陷之人犯之者&lt;/li>&#xd;
			&lt;li>以藥劑犯之者&lt;/li>&#xd;
			&lt;li>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lt;/li>&#xd;
			&lt;li>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lt;/li>&#xd;
			&lt;li>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lt;/li>&#xd;
			&lt;li>攜帶兇器犯之者&lt;/li>&#xd;
		&lt;/ul>&#xd;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lt;br />&#xd;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lt;br />&#xd;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lt;br />&#xd;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lt;br />&#xd;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也沒有不愛父母的孩子</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嘉明是國中三年級的學生，在學校的成績並不好，也在處處得不到重視；他看到同學有人加入神壇八家將的扮演，他很喜歡那種怪異的妝扮和動作，在同學的慫恿下，他也成為神壇八家將的一員，他非常專心的投入，每次參加廟會的遊街活動時，他精神恍惚的程度幾乎到完全沒有自己的存在，扮神的動作常常有些近乎怪異的模樣，只記得看的人給他以最多的鼓掌，這個感覺讓他有一種興奮的滿足的衝動；在平時沒有演出時，他的心情卻在異常沮喪和暴躁的情緒中交換著出現，他開始和同伴發生吵架，無端的和他看不順眼的陌生人起衝突，他漸漸的失去了朋友，一種非常不安全的感覺，就好像是一個很大很重的網子罩在他的內心裡，使得他變得非常的凶悍和狠毒；但在偶而難得的心情平靜時，他為此而感到非常的恐懼和痛苦。&lt;br />&#xd;
　　為逃避這種恐懼和痛苦的感覺，他想尋求一個可以獲得安全的保護，因此嘉明經一個已輟學的同學介紹加入一個幫派；這個幫派向以開賭場、地下舞廳和販賣毒品為主要收入，經常用暴力的手段催討賭債，因為嘉明的不正常的性格得到幫派的重視利用，不久他就成為討債小組的一個狠角色，經常隨身攜帶一把手槍和一把小武士刀，這樣一來也讓他暫時有了一種安全感；有一次他在扮演八家將的廟會遊街時，因為拼場和另一家神壇的八家將發生衝突而打群架，在被帶到警察分局處理時，嘉明隨身攜帶的手槍和武士刀被搜出，依法規定通知了嘉明的父母和學校的老師到警察分局來，雖然在打群架時嘉明沒有動用刀械，他還是被以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少年法院審理；在警察分局偵訊的過程中，嘉明的父母和學校的訓導、輔導老師才明白，在青少年學生的心中認為是很平常的一些行為，竟牽涉到那麼多的法律和法規命令，像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雖然法律已盡力規定保護青少年的有利條件，如：少年事件處理法，但法律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任何一個人不能以不知法律而免除法律之處罰。&lt;br />&#xd;
&amp;nbsp;&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xd;
	&lt;ul>&#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條&lt;br />&#xd;
		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lt;/li>&#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lt;br />&#xd;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lt;br />&#xd;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xd;
		&lt;ol>&#xd;
			&lt;li>槍砲：&lt;br />&#xd;
			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與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lt;/li>&#xd;
			&lt;li>彈藥：&lt;br />&#xd;
			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lt;/li>&#xd;
			&lt;li>刀械：&lt;br />&#xd;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lt;/li>&#xd;
		&lt;/ol>&#xd;
		&lt;/li>&#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lt;br />&#xd;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或陳列；其由人民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者，依管理辦法之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查驗列冊管理，非經許可不得售讓他人&lt;br />&#xd;
		前項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t;/li>&#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lt;br />&#xd;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及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與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凡犯罪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lt;br />&#xd;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xd;
		&lt;ul>&#xd;
			&lt;li>夜間犯之者&lt;/li>&#xd;
			&lt;li>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等地犯之者&lt;/li>&#xd;
			&lt;li>結夥犯之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xd;
	&lt;ul>&#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立法目的）&lt;br />&#xd;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lt;/li>&#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少年之定義）&lt;br />&#xd;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lt;/li>&#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少年法院之管轄事件）&lt;br />&#xd;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xd;
		&lt;ul>&#xd;
			&lt;li>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lt;/li>&#xd;
			&lt;li>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xd;
			&lt;ul>&#xd;
				&lt;li>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lt;/li>&#xd;
				&lt;li>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lt;/li>&#xd;
				&lt;li>經常逃學或逃家者&lt;/li>&#xd;
				&lt;li>參加不良組織者&lt;/li>&#xd;
				&lt;li>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lt;/li>&#xd;
				&lt;li>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lt;/li>&#xd;
				&lt;li>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lt;br />&#xd;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xd;
		&lt;ul>&#xd;
			&lt;li>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lt;/li>&#xd;
			&lt;li>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lt;/li>&#xd;
		&lt;/ul>&#xd;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lt;/li>&#xd;
		&lt;li>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少年事件之保密）&lt;br />&#xd;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組織犯罪防制條例&#xd;
	&lt;ul>&#xd;
		&lt;li>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一條&lt;br />&#xd;
		為防制組織之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lt;br />&#xd;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t;/li>&#xd;
		&lt;li>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lt;br />&#xd;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lt;/li>&#xd;
		&lt;li>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lt;br />&#xd;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t;br />&#xd;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lt;br />&#xd;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lt;br />&#xd;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lt;br />&#xd;
		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lt;br />&#xd;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六條&lt;br />&#xd;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lt;br />&#xd;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lt;br />&#xd;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1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list02">&#xd;
&lt;ul>&#xd;
	&lt;li>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xd;
	&lt;ul>&#xd;
		&lt;li>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一條&lt;br />&#xd;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lt;/li>&#xd;
		&lt;li>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二條&lt;br />&#xd;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lt;/li>&#xd;
		&lt;li>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三條&lt;br />&#xd;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xd;
		&lt;ul>&#xd;
			&lt;li>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lt;/li>&#xd;
			&lt;li>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lt;/li>&#xd;
			&lt;li>逃學或逃家&lt;/li>&#xd;
			&lt;li>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lt;/li>&#xd;
			&lt;li>深夜遊蕩&lt;/li>&#xd;
			&lt;li>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lt;/li>&#xd;
			&lt;li>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lt;/li>&#xd;
			&lt;li>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lt;/li>&#xd;
			&lt;li>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取必以漸勤則得多勿以惡小而為之</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放學後國華拍了一下強虎的肩膀，又把小嘴向上挪動二下，兩人相視一笑，似已完成了一項默契，二人走進校門口不遠處的一家雜貨店，跟老闆娘比了一個手勢，看來他們好像很熟悉的樣子，老闆娘點點頭，手在櫃台裡好像按了什麼？于是國華和強虎走向屋子最裡面一個堆著許多紙箱雜物的角落，用力推了一個木板，木板向裏縮進去，是一個小小的門。二個人閃個身走進去，裡面又是一個房間，小門又恢復了木板的樣子；這個房間好熱鬧，擺著好多台電動玩具，已有國華和強虎熟識的幾個同學正興奮的在玩，國華找了一個水果台，強虎找了一個撲克牌台，投入輔幣就開始玩下去。今天國華的手氣不好沒多久輸了不少錢，而強虎卻順得很，贏了一千多元，國華不甘心向強虎借五百元希望能翻本。&lt;br />&#xd;
　　那個小門又被推開了，這次進來的是二位警察先生，老闆娘一臉喪氣的跟在後面，就這樣國華和強虎還有在裏面的人都被帶回警察分局；當國華和強虎被帶回警察分局做好了筆錄，等待警察通知家長來分局帶回時，國華看到他的小叔和小叔的三個朋友都坐在三組的一排長椅子上，才知道他的小叔和小叔的朋友，在距離公園不遠處的土地公廟埕的大樹下，以一盤二百元為賭注用象棋玩暗棋，被巡邏的警察先生抓到帶回分局，被以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將移送法院審理，在做偵詢筆錄時，小叔的朋友中有一個很不服氣的爭辯說：「在土地公廟玩暗棋賭輸贏的人天天都有，從我還是小孩子到土地公廟玩時就已經有了。&lt;br />&#xd;
　　電視連續劇也一直在演出這種遊戲，而且玩的人還是攤販、管區警察和里幹事，為什麼一定要抓我呢？你這不是故意找我麻煩嗎？」，警察先生好像也很無奈的告訴小叔的朋友說：「我們執法有時候也真為難，一般人都以習慣性或是特別節日像過年春節，警察並未取締而認為像這樣的賭博就不算是犯法，其實這是一個很錯誤也很害人的概念。&lt;br />&#xd;
　　警察也是人，在傳統上中國人是很重視人情的，但法律不像人有放假休息的時候，電視劇演出的事你也當真？有一天你會被人賣了還高興的幫人數鈔票，不要再傻了？」小叔的那個朋友還是不服氣，平常他就很彆扭，理說不過人家就使性發脾氣罵人，這次也不例外，他習慣性的對辦案的那位警察說：「你娘?，有什麼了不起？賭博就賭博，罰錢就是啦！」那位警察先生雖然挨了罵，但基於做一位警察的責任，他還是客氣的告訴小叔的朋友說：「普通賭博罪是罰錢就算了，但是你不行，你罵警察是犯了妨害名譽罪和妨害公務的罪，你也太囂張了吧？連警察都敢罵，依法送辦可以處你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你準備坐牢吧！」小叔和另外二個朋友看到這個朋友的壞脾氣又闖了禍，一直在向那位警察先生道歉賠不是請求原諒；那位警察先生也沒有很確定的說要辦或不辦他罵人的罪，所以小叔的那個朋友不知道是後悔還是擔心？他的表情好像特別的沮喪，大家都很替他擔心？&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itle01">刑法賭博罪&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lt;/strong>&lt;br />&#xd;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lt;br />&#xd;
	【解釋】此處所指的公共場所意謂多數人聚會的場所，如車站、碼頭、戲院、教堂、公園、會場、街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指雖無數人的聚合，但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得隨時出入者而言，如旅館、餐廳、商店、超級市場、機關公署&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十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t;br />&#xd;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十一條&lt;/strong>&lt;br />&#xd;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lt;br />&#xd;
	【解釋】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以處罰&#xd;
	&lt;ul>&#xd;
		&lt;li>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lt;/li>&#xd;
		&lt;li>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lt;/li>&#xd;
		&lt;li>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lt;/li>&#xd;
		&lt;li>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十二條&lt;/strong>&lt;br />&#xd;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lt;br />&#xd;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十四條&lt;/strong>&lt;br />&#xd;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lt;br />&#xd;
	【解釋】本章之罪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2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itle01">刑法妨害公務罪&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txt">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lt;br />&#xd;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取必以漸、勤則得多，勿以惡小而為之，積十多年來處理賭博或打架傷害告訴案件的經驗，發現賭博或習慣性的罵人，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僅為一件小小的壞習慣，因此經常犯之而不察，久之自然成為一種習慣，習慣就像一種讓人慢慢上癮的偏愛，讓人無法離開她，而你不知道她什麼時候開始的？也不知道她什麼時候會結束？在不知不覺中你已把心全部交給了她，多少的讓人終生遺憾的事都是這樣發生的。&lt;br />&#xd;
　　三國時蜀主劉備（161-223）字玄德，臨終給其子劉禪的一份詔書開頭即說：「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來告誡後主劉禪處事要謹慎；又以「惟賢惟德，能服于人」來告誡後主劉禪待人要謙遜；蜀丞相諸葛亮（181-234）字孔明先生，在家書中說：「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淫慢則不能勵精，險躁則不能冶性；年與時馳，意與日去，遂成枯落，多不接也，悲守窮廬，將復何及」用以告誡其子諸葛瞻要深深體會修身、立志、勤學、成才四者之間的緊密相連的關係；其中之句「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已成千古流傳的名言；人之喜歡賭博是出之於一種貪心的作祟；本師釋迦牟尼佛對於人之所以常陷於煩惱苦海，有很透徹的開示，指出一連串綿密的因果關係，其關係順序為無明（過去世無始之煩惱）、行（依過去世之煩惱所作善惡之行業）、識（依過去世之業而現世受胎之一念）、名色（在胎中漸有心身發育名為心法，心法不能體示但可名詮則為名，色當即眼等六根之身）、六入（即六根，為六根具足將為出胎之位）、受（自六七歲後漸對於事物有識別苦樂感受）、愛（十四五歲後生有強盛愛欲）、取（成人之後愛欲愈盛馳驅諸境取求所欲）、有（為因愛取之煩惱作種種之業招未來之果為有業，有業能招來世之果故名為有）、生（即依現在之業受生未來）、老死（為於來世老死之往），而運轉此因果關係的原動力就是一個貪字，而揭示貪瞋痴為人生之三毒，而貪為首毒。&lt;br />&#xd;
　　這個哲理或許年齡尚輕、社會體驗尚少的同學不易明白了解，但可以確定的是貪性是從小因學習而養成的，有一位朋友告訴我一個故事，他有位從美國回國教學的同學和他的兒子到我家來看我，我讓我兒子陪他的兒子一起去餐廳用午餐；他們用過餐回來，我兒子私底下告訴我說：「爸爸，您同學的兒子在美國長大，為什麼那麼土？在餐廳點菜時，他不會單點，只知道簡單的套餐？」我不知道該怎樣回答我兒子的問題？因為我同學剛剛才跟我說：「我兒子剛才問我，為什麼我同學的兒子那麼會花錢？一個一百元的套餐已經很好了，為什麼要單點一樣好幾百元的菜，而且又點了三、四樣？」但我已警惕到是不是我過去對兒子的生活教育做了錯誤的示範？我兒子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想法和做法，可能是我過去和他到餐廳用餐時，我都是挑我喜歡的菜單點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當順境時，因為可以容易滿足愛欲的需求，而自以為是在享受人生。&lt;br />&#xd;
　　先賢蘇舜欽（1008-1048）字子美，北宋詩人，在送外弟王靖序中曾言：「習惰志覆，安久質變」，若由順境逆轉而回到劣境時，一個人已不能滿足貪愛欲的需求還要非享受人生不可，很有可能從此幹出違法犯紀的事？這些都是由平常品行生活教育的出發點不同而來的。現在許多同學說讀書好辛苦好痛苦，而我所知道的在1950年代的時候，是只有好命的人才能讀冊（書），古賢哲說：「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意思是說一個人的名利可以從讀書得到；但古人之讀書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先有十年寒窗無人問的付出，才會有一舉成名天下知的榮譽；賭博就是一個人起了貪心和僥倖心而犯下的，人之所以會沉迷於賭博，就在於賭博有讓人一夕致富的魅力，或許有極少數運氣好的人曾有一夕致富的可能；一旦贏錢則縱慾揮霍，助長淫靡風氣，也沒有多少的好日子過；但多的是賭運不佳，輸了則作奸犯科、傾家蕩產賣妻販子的人；賭博可是萬惡的根源，能不謹慎嗎？&lt;br />&#xd;
　　西漢武帝時孔子後代孫太常卿孔臧寫給兒子孔琳的家書說：「取必以漸，勤則得多」或許是一劑有用的戒貪良藥，願同學善思之；在學校演講時有同學曾問我說我罵人是因為我很生氣嘛，您說罵人是犯法的，那我很生氣時該怎麼辦呢？我不知道該告訴那位同學能怎麼辦？我只告訴那位同學說，我看過三國蜀漢巴西太守向朗字巨達，他寫的告誡其子的家書有一句話說：貧非人患，惟和為貴，汝其勉之，貧窮也是讓人容易生氣的原因之一，和則是古人所稱許的一種美德，我自己是用和來處理我的生氣；或許同學你也可以試試看？生氣畢竟只是一時的情緒反應，容易過去也不會留下痕跡，就像那船過水無痕，若因生氣而犯了法，則是一件傷心的事，就像一件染了色的白布，再怎麼洗還是有污點的，賭博和罵人常常會變成讓人傷心的憾事，還是能不沾染就不沾染為妙，同學你說是不是呢？&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本書內容─叫人怎麼不憂心重重</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因為擔任工作職務之特性，常常遭遇到因為情理法的衝突，而難於拿捏的困擾；心情總是上上下下翻騰著，一喜一憂又一憾，一喜的事如今天一大早應台中一國小校長之邀請到學校以「法律與人生」為題目，對全校師生做專題演講，演講結束離開學校時，同學猶依依相送，有幾個同學用手摸摸我的制服，臉上露出一種尊敬和羨慕的愉快的笑容，我也摸摸同學的小毛頭問他們說剛才分局長講的都聽懂了沒有，他們很快的回答我說：知道啦，分局長說首先一定要改正不知者無罪的錯誤觀念；還要看好自己的存仁（惻隱的心）、知義（羞惡的心）、行禮（恭敬的心）、辨智（是非的心）、守信（誠實的心）的五顆好心，我再問他們說你們知道警察叔叔每天都在做些什麼嗎？他們很興奮的說：知道，知道，警察叔叔每天都在抓壞人、指揮交通、保護我們！我知道今天早上的演講內容，同學是聽進去了；我再提醒和勉勵他們說：很好，很好，知道了就不要忘記哦！經過這麼一問一答後，我感覺到守法的觀念和是非的信念的種子因這次的演講的互動，已種在這幾個同學的心中；雖然不知道他們將來的成就有多大？但可確定相信的是他們一定不會是一個違法犯紀的人。&lt;br />&#xd;
　　在一次認真的專題演講後，我想像這樣的同學不會只有這幾個？在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的預防犯罪工作上我是已盡了心，一憂的事是回到分局，同仁向我報告昨晚查獲一個五人搶奪強盜集團的案件，已把這五個嫌犯帶回偵訊，查出這個集團至少涉及十二件搶案，他們的作案手法包括假借問路，趁被害人不注意時強押被害人上車，搶走現金及金融卡，逼問提款密碼盜領現金；趁被害人深夜在路邊打公用電話時，持刀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和行動電話、鎖定夜歸單身婦女；騎機車尾隨並從後方搶奪皮包，若遇被害人反抗，則持預藏刀械攻擊被害人，其中一件被害人是位老太太因驚嚇而癱瘓住院；還有一件被害人即將婚嫁，因臉部嚴重擦傷而延誤婚期；五個人當中有一個未成年的國中學生，我看到他的父親就坐在他的對面，好像剛剛才發生過爭吵，彼此都繃著臉抿著嘴不說話；這位父親知道我是分局長時，立刻走向我希望我能夠幫他孩子的忙，我能體會孩子發生這種事的父親內心的著急和驚慌，我請他先坐下來，我先問這個學生說：「你知道你犯的罪有多嚴重嗎？你觸犯刑法搶奪強盜罪，最重是會被處以無期徒刑的。」，我取來六法全書翻開刑法條文之刑法：&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t;br />&#xd;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lt;/strong>&lt;br />&#xd;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等相關條文給他和他的父親看，我又問這個學生說：「你是怎麼加入他們的？你一共參加作案幾次？」，這個學生很老實的說：「只有二次，我因為逃學逃家在外遊蕩才認識他們的，他們供我吃住，第一次要我騎摩托車載另外一個人，搶皮包和用刀砍人都是那個人做的，我也很害怕；第二次再叫我去，我不敢不願去，但他們就毆打我，我只好聽他們的，就被抓到。」接著這個學生指著他的父親說：「這都是他害的，要不是他一點都不尊敬我，我也不會逃學逃家的。」我吃了一大驚，很不了解的問他說：「你爸爸要尊敬你？」這個學生好像很委屈的說：「是呀，許多的學者專家不是在要求大人要尊敬小孩嗎？要給小孩白由發揮的空間嗎？小孩不一定要讀書？只要有興趣想做或不想做什麼都可以，我不想讀書想休學去打工賺錢，他就是不肯答應，不尊敬我的興趣，我只好逃學逃家。」遺憾的事就是這樣來的，在旁邊的他的父親臉都蒼白了，我的心情也好沮喪；警方深知保護學生做犯罪預防要比犯罪偵查重要，學生的犯罪預防首重教育，儘管在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已盡心盡力，仍不敵社會上那麼多的聲光負面教育的侵犯，像電影、電視的暴力畫面，特別強調劇中的主角被殘暴的摧殘，而其體能卻仍然是非常強悍的，身上已多了好幾個窟窿就是死不了，這種打不死人的誇張，給學生做了非常錯誤的示範，因此他們模仿這種錯誤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卻沒有感到事態的嚴重性和兇殘的可怕；再加上書刊、CD的煽情誘惑，就是大人也受不了，怎能禁止得了血氣方剛、判斷力又不足的學生的犯罪和一錯再錯呢？&lt;br />&#xd;
　　古賢哲曾說：「性自理來哪有惡？情隨欲動易成偏」，所以一再告誡後人要存天理，滅人欲，一個人的善良品行，是要經過長久的薰陶和涵養才能成就的，而且要從胎教開始。明內閣大學士楊榮（1368-1438）字勉仁，在訓子篇序中說：「古者男女其未生也，則有胎教；既生也，則有姆師之教；其自幼之長也，則有詩書禮樂之訓，言行動止之則；何莫而非教之之地哉？惟古有是教也，則飲食動息進退默語之間，承訓誨之勤，習見聞之熟；由是邪僻之念，不萌于心；非禮之事，不干其志；蓋其德性之美，才行之懿，皆得于涵養熏陶之久以成之也；是以其教無不備，而其人無不賢者，良以是夫」，明太常寺卿周怡號訥溪之家書說：「人家盛衰，只看後人如何，後人賢不肖，未必是天生定，亦在學不學爾；學則檢束身心，存養德性，處事接人，自循道理，不肯忽略；每一起心動念，便恐不合于天，便恐不合于人，便恐得罪于鬼神；寧過于厚，不肯流于薄；如此等人，必心地光明，行事平易，處富貴可長保福祿，處貧賤可免恥辱，即此便是盛也；若不學之人，但知利己，不顧損人，人我相忒分明；即父子、兄弟、夫婦間，也隔藩籬分爾我；廣大心胸已自割狹小，更何地方容人？更何地方受福？如此等人處富貴多斂怨，處貧賤不免苦惱；即此便是衰也；人皆謂盛衰天數，若如此看，盛衰卻是自取」。&lt;br />&#xd;
　　近二十多年來擔任公職，只想盡自己一分關懷學生的心，擔自己一分維護治安的責任，但學生的犯罪情況未見改善，叫人怎麼不憂心重重呢？曾尋思那鹽巴並不是什麼珍貴稀有的寶物，但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美昧卻不能少了她；近二十年來更從事於學生的生活品行教育輔導與法律專題演講工作，只自許像鹽巴一樣；這一代勤播前人留下的種子，繼以澆之養之栽之，盼得新種子，若空有種子不下於土亦無益也，而新種子之再播種應是下一代的事；人與人之間由於誤會和疏離所引起的禍患，比一個人心中存在的陰險或刻薄的念頭，其危害更大之；而最不幸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誤會和疏離已是現在社會中甚為普遍存在的事實；小孩的可貴在于保有單純、幻想、無我的性情，這就是新的種子，是代代相傳應該做好的事。&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沈迷網咖是青少年學生犯罪的開始和淵藪</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于輔導國一女中輟生小倩時，發現她和二十二歲務農的綽號蟑螂的男子同住，據蟑螂表示，小倩曾遭網友性侵害被拍攝裸照用以要脅持續性交往而罹患憂鬱症；他曾是小倩的網友之一，為幫助小倩經她的家長同意而同居；少年隊據此查獲一個住在台北中和的徐姓電腦工程師，利用網路交友的機會性侵害了小倩，還查出其又以買東西贈送為藉口，多次性侵害一個國小五年級的學童，以防害性自主罪將他移送地檢署偵辦。&lt;br />&#xd;
　　有一個大學生于網路跳蚤市場自售電腦，遭一個賴姓主嫌設計表示要購買電腦，約出該大學生把電腦放在自己的車上，並佯稱要去向朋友拿錢付款，而趁賣方不注意時把電腦載走，後被查獲被依詐欺罪移送法辦。&lt;br />&#xd;
　　有一個十三歲的國中女生在網咖店認識一個劉姓少年，後來被騙到一個蔣姓的男子家中，被限制行動一個月；于其間曾被劉、蔣及一個林姓男子強迫性侵害，又被另外二個李姓與盧姓少年猥褻；後經被害人多次哀求放她回家去，加害人即以恐嚇到她家去丟手榴彈為要脅，回家後不許說出被害之事，後被查獲依防害性自主罪及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lt;br />&#xd;
　　在彰化警方查獲一件夜間飛車砍人的傷害案件，循線抓到三個涉案的青少年；在警方偵查時，那三個青少年還理直氣壯的辯說：在網路遊戲時我們都是這樣做的。&lt;br />&#xd;
　　在網站上的線上遊戲，而虛擬了多種寶物、裝備、天幣，這些物品在遊戲的玩家間是可以交換、儲存並且可用以支付網上遊戲的費用或兌換成現金的；一個高雄的名校高中生即以他的聰明及玩家的專業技巧，在電腦上運用技術把他人名下的寶物和天幣移轉到自己的名下，他被查獲後依竊盜和詐欺罪移送法辦。&lt;br />&#xd;
　　台中警方破獲一件一家六人都是賊的案件，除父母外四個從十一到十六歲的子女都有偷竊的犯罪，其最常犯的是在網咖店偷竊別人的手機佔為己用或加以變賣，還經由其父母代為銷贓得款用以終日在網咖店流連；在警局接受偵訊時，大兒子表現出一副若無其事的模樣，他以國中畢業沒有升學又沒有找到工作，還能怎麼辦為自己抱屈？大女兒堅持手機是她在網咖店裡撿到的，還理直氣壯的要警方提出她偷竊的證據來，二女兒坐在一旁，只是一直埋怨今天是她的生日，被捉到警察局真是倒楣，二兒子就在警局內一直看電視，還要求警察把頻道轉到卡通台。&lt;br />&#xd;
　從1995年4月發生的愛普生公司電腦系統遭林姓離職員工侵入案後，到1997年9月的于利用國外網站販售槍枝、毒品的犯罪行為訊息，而後網路犯罪已普及深入于色情、販賣各種毒品如FM2、煽惑他人犯罪、詐欺、恐嚇、誹謗與公然侮辱他人、以電腦駭客手法散佈病毒、存偽鈔真領錢等案件。&lt;br />&#xd;
所觸犯的罪名相當廣泛，主要的刑法有：&lt;/div>&#xd;
&#xd;
&lt;ul>&#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動犯罪違背法令）&lt;/strong>&lt;br />&#xd;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xd;
	&lt;ul>&#xd;
		&lt;li>煽惑他人犯罪者&lt;/li>&#xd;
		&lt;li>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lt;/li>&#xd;
	&lt;/ul>&#xd;
	&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罪、準強姦罪）&lt;/strong>&lt;br />&#xd;
	對于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gt;&lt;strong>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共同輪姦罪）&lt;/strong>&lt;br />&#xd;
	二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共同輪姦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lt;/strong>&lt;br />&#xd;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及製造罪）&lt;/strong>&lt;br />&#xd;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猥褻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猥褻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lt;/strong>&lt;br />&#xd;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lt;/strong>&lt;br />&#xd;
	犯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br />&#xd;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與免責規定）&lt;/strong>&lt;br />&#xd;
	意圖散布于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取動產罪、竊佔不動產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lt;/strong>&lt;br />&#xd;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二條&lt;/strong>&lt;br />&#xd;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lt;br />&#xd;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八條&lt;/strong>&lt;br />&#xd;
	散布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t;/li>&#xd;
	&lt;li class="ed_list">&lt;strong>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第二十九條&lt;/strong>&lt;br />&#xd;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ul>&#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lt;br />&#xd;
　　毒品罪是萬國公罪，全世界都嚴刑重罰，但因毒品性質的不同，不少人都以為毒品只是處罰成癮性高的海洛因、嗎啡、鴉片和古柯鹼等；對所謂的軟性毒品如大麻、搖頭丸與K他命等，誤認不會成癮傷害身體，甚至不會處罰，使得愈來愈多白領工作族、藝人為放鬆心情而施用大麻；事實上，這種認知是錯誤的觀念&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lt;strong>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lt;/li>&#xd;
	&lt;li>&lt;strong>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lt;/strong>&lt;br />&#xd;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t;/li>&#xd;
	&lt;li>&lt;strong>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lt;/strong>&lt;br />&#xd;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lt;strong>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八條&lt;/strong>&lt;br />&#xd;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xd;
	&lt;ul>&#xd;
		&lt;li>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lt;/li>&#xd;
		&lt;li>假釋&lt;/li>&#xd;
		&lt;li>緩刑&lt;/li>&#xd;
		&lt;li>免刑&lt;/li>&#xd;
		&lt;li>赧免&lt;/li>&#xd;
	&lt;/ul>&#xd;
	&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前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教育、衛生等機關定之&lt;br />&#xd;
不接受第一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接&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詐欺橫行是社會教育者的羞恥</subject><dataClassName>護生法集</dataClassName><pubUnitName>警政署</pubUnitName><posterDate>110-06-02</posterDate><updateDate>110-06-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div class="ed_model07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因為擔任工作職務之特性，常常遭遇到因為情理法的衝突，而難於拿捏的困擾；心情總是上上下下翻騰著，一喜一憂又一憾，一喜的事如今天一大早應台中一國小校長之邀請到學校以「法律與人生」為題目，對全校師生做專題演講，演講結束離開學校時，同學猶依依相送，有幾個同學用手摸摸我的制服，臉上露出一種尊敬和羨慕的愉快的笑容，我也摸摸同學的小毛頭問他們說剛才分局長講的都聽懂了沒有，他們很快的回答我說：知道啦，分局長說首先一定要改正不知者無罪的錯誤觀念；還要看好自己的存仁（惻隱的心）、知義（羞惡的心）、行禮（恭敬的心）、辨智（是非的心）、守信（誠實的心）的五顆好心，我再問他們說你們知道警察叔叔每天都在做些什麼嗎？他們很興奮的說：知道，知道，警察叔叔每天都在抓壞人、指揮交通、保護我們！我知道今天早上的演講內容，同學是聽進去了；我再提醒和勉勵他們說：很好，很好，知道了就不要忘記哦！經過這麼一問一答後，我感覺到守法的觀念和是非的信念的種子因這次的演講的互動，已種在這幾個同學的心中；雖然不知道他們將來的成就有多大？但可確定相信的是他們一定不會是一個違法犯紀的人。&lt;br />&#xd;
　　在一次認真的專題演講後，我想像這樣的同學不會只有這幾個？在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的預防犯罪工作上我是已盡了心，一憂的事是回到分局，同仁向我報告昨晚查獲一個五人搶奪強盜集團的案件，已把這五個嫌犯帶回偵訊，查出這個集團至少涉及十二件搶案，他們的作案手法包括假借問路，趁被害人不注意時強押被害人上車，搶走現金及金融卡，逼問提款密碼盜領現金；趁被害人深夜在路邊打公用電話時，持刀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和行動電話、鎖定夜歸單身婦女；騎機車尾隨並從後方搶奪皮包，若遇被害人反抗，則持預藏刀械攻擊被害人，其中一件被害人是位老太太因驚嚇而癱瘓住院；還有一件被害人即將婚嫁，因臉部嚴重擦傷而延誤婚期；五個人當中有一個未成年的國中學生，我看到他的父親就坐在他的對面，好像剛剛才發生過爭吵，彼此都繃著臉抿著嘴不說話；這位父親知道我是分局長時，立刻走向我希望我能夠幫他孩子的忙，我能體會孩子發生這種事的父親內心的著急和驚慌，我請他先坐下來，我先問這個學生說：「你知道你犯的罪有多嚴重嗎？你觸犯刑法搶奪強盜罪，最重是會被處以無期徒刑的。」，我取來六法全書翻開刑法條文之刑法：&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list">&#xd;
&lt;ul>&#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lt;/strong>&lt;br />&#xd;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br />&#xd;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lt;br />&#xd;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lt;br />&#xd;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t;br />&#xd;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lt;/li>&#xd;
	&lt;li>&lt;strong>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lt;/strong>&lt;br />&#xd;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lt;/li>&#xd;
&lt;/ul>&#xd;
&lt;/div>&#xd;
&lt;/div>&#xd;
&#xd;
&l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xd;
&lt;div class="ed_txt">　　等相關條文給他和他的父親看，我又問這個學生說：「你是怎麼加入他們的？你一共參加作案幾次？」，這個學生很老實的說：「只有二次，我因為逃學逃家在外遊蕩才認識他們的，他們供我吃住，第一次要我騎摩托車載另外一個人，搶皮包和用刀砍人都是那個人做的，我也很害怕；第二次再叫我去，我不敢不願去，但他們就毆打我，我只好聽他們的，就被抓到。」接著這個學生指著他的父親說：「這都是他害的，要不是他一點都不尊敬我，我也不會逃學逃家的。」我吃了一大驚，很不了解的問他說：「你爸爸要尊敬你？」這個學生好像很委屈的說：「是呀，許多的學者專家不是在要求大人要尊敬小孩嗎？要給小孩白由發揮的空間嗎？小孩不一定要讀書？只要有興趣想做或不想做什麼都可以，我不想讀書想休學去打工賺錢，他就是不肯答應，不尊敬我的興趣，我只好逃學逃家。」遺憾的事就是這樣來的，在旁邊的他的父親臉都蒼白了，我的心情也好沮喪；警方深知保護學生做犯罪預防要比犯罪偵查重要，學生的犯罪預防首重教育，儘管在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已盡心盡力，仍不敵社會上那麼多的聲光負面教育的侵犯，像電影、電視的暴力畫面，特別強調劇中的主角被殘暴的摧殘，而其體能卻仍然是非常強悍的，身上已多了好幾個窟窿就是死不了，這種打不死人的誇張，給學生做了非常錯誤的示範，因此他們模仿這種錯誤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卻沒有感到事態的嚴重性和兇殘的可怕；再加上書刊、CD的煽情誘惑，就是大人也受不了，怎能禁止得了血氣方剛、判斷力又不足的學生的犯罪和一錯再錯呢？&lt;br />&#xd;
　　古賢哲曾說：「性自理來哪有惡？情隨欲動易成偏」，所以一再告誡後人要存天理，滅人欲，一個人的善良品行，是要經過長久的薰陶和涵養才能成就的，而且要從胎教開始。明內閣大學士楊榮（1368-1438）字勉仁，在訓子篇序中說：「古者男女其未生也，則有胎教；既生也，則有姆師之教；其自幼之長也，則有詩書禮樂之訓，言行動止之則；何莫而非教之之地哉？惟古有是教也，則飲食動息進退默語之間，承訓誨之勤，習見聞之熟；由是邪僻之念，不萌于心；非禮之事，不干其志；蓋其德性之美，才行之懿，皆得于涵養熏陶之久以成之也；是以其教無不備，而其人無不賢者，良以是夫」，明太常寺卿周怡號訥溪之家書說：「人家盛衰，只看後人如何，後人賢不肖，未必是天生定，亦在學不學爾；學則檢束身心，存養德性，處事接人，自循道理，不肯忽略；每一起心動念，便恐不合于天，便恐不合于人，便恐得罪于鬼神；寧過于厚，不肯流于薄；如此等人，必心地光明，行事平易，處富貴可長保福祿，處貧賤可免恥辱，即此便是盛也；若不學之人，但知利己，不顧損人，人我相忒分明；即父子、兄弟、夫婦間，也隔藩籬分爾我；廣大心胸已自割狹小，更何地方容人？更何地方受福？如此等人處富貴多斂怨，處貧賤不免苦惱；即此便是衰也；人皆謂盛衰天數，若如此看，盛衰卻是自取」。&lt;br />&#xd;
　　近二十多年來擔任公職，只想盡自己一分關懷學生的心，擔自己一分維護治安的責任，但學生的犯罪情況未見改善，叫人怎麼不憂心重重呢？曾尋思那鹽巴並不是什麼珍貴稀有的寶物，但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美昧卻不能少了她；近二十年來更從事於學生的生活品行教育輔導與法律專題演講工作，只自許像鹽巴一樣；這一代勤播前人留下的種子，繼以澆之養之栽之，盼得新種子，若空有種子不下於土亦無益也，而新種子之再播種應是下一代的事；人與人之間由於誤會和疏離所引起的禍患，比一個人心中存在的陰險或刻薄的念頭，其危害更大之；而最不幸的是人與人之間的誤會和疏離已是現在社會中甚為普遍存在的事實；小孩的可貴在于保有單純、幻想、無我的性情，這就是新的種子，是代代相傳應該做好的事。&lt;/div>&#xd;
&lt;/div></detailContent><liaisonper></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fax><liaisonemail></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