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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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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2-06-13

分類:警察教育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享有之待遇與福利如何?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一)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二)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三)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二、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學校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另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警專學生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