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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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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113-08-02

分類:交通

發布單位:警政署秘書室

自行車可否騎乘於騎樓、人行道?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等相關法令規定,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在騎樓以外的人行道,設置必要的標誌或標線,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並應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二、自行車原則上不可騎乘在騎樓或騎樓以外的人行道;有設置必要的標誌或標線,自行車才可以騎乘該人行道。
三、自行車違規騎乘在騎樓或未開放自行車騎乘的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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